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昌刑初字第1号
公诉机关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艳丽,出生于吉林省吉林市,住吉林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1年11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因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于2012年12月8日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7月24日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月2日以吉昌检刑诉字(2013)第3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艳丽犯诈骗罪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1月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琳、徐佳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艳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艳丽于2009年11月至2010年5月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能为他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为手段,在位于吉林市昌邑区天津街的农业银行、东市场等地,骗取王某甲、管某某、田某某等15人钱款共计人民币418500元。后在邹某某、张某某等10人的要求下,先后偿还共计人民币81500,其余所骗赃款人民币337000元均被其挥霍。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艳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诈骗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被告人刘艳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未作自行辩解。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艳丽于2009年11月至2010年5月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能为他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为手段,在位于吉林市昌邑区天津街的农业银行、东市场等地,骗取王某甲、管某某、田某某等15人钱款共计人民币418500元。后在邹某某、张某某等10人的要求下,先后偿还共计人民币81500,其余所骗赃款人民币337000元均被其挥霍。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矫某某证实,2010年2月份,我亲属李义刚和他的两个朋友梁春山、薄照华准备提前办理退休手续,想通过关系找人办理。有一天我的朋友张金凤告诉我说她认识一个叫刘艳丽的能够办理此事,就把刘艳丽的手机号码告诉我了,我拨打了刘艳丽的手机,在电话里刘艳丽称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但需24500元,我同意了,第二天我犹豫了,心里没有底,不准备办理了。2010年4月28日早,刘艳丽见我没有动静,主动给我打来电话说:“再不办就不赶趟了!”我又同意办了,她告诉我到骨伤医院附近的一个农业银行见面交钱,同时嘱咐我不要去太多的人。大约9时许,我和我爱人两人来到农业银行,刘艳丽已经在场,简短唠嗑之后,口口声声说没有问题,一定办成,我们相信了,我把73500元交给刘艳丽(梁春山、李义刚、薄照华三个人的钱,每人24500元),刘艳丽分别给我打了三张收条,每张收条上面都写有:“办事款,办不成反款。”当时我让她把钱存到银行,她说没带身份证,然后放在随身携带的兜子里边,答应同年7月份办成,之后我们就分开走了。等到7月份,没有动静,我们就猜疑了,到了10月份还是没有动静,于是我给她打电话说不办了,她说办事的人出门了,档案拿不出来,一拖再拖。2011年3月份,她告诉我说钱没有了,被其女儿花光了,这钱一定还,但始终不说不还。直到2011年5月4日,每人还5000元,尾欠58500元刘说以后慢慢还,但以后刘艳丽的电话就关机了,始终联系不上。
2、被害人冷某某陈述,2009年11月4日,我问谢某某退休怎么办的,他说是刘艳丽给办的,谢某某就帮我联系,我在电话里听见刘艳丽说能办,办事费23000元,当天下午我就把钱给了刘艳丽,她给我打了收条。她说:“你点真高,下个月就有一批”,后来每次打电话她都说下个月,以各种借口不还钱。最后我说你再不还钱我就去法院告你,她说:“你们去告吧,我用这30来万平事,到时候你们一分也得不到”,后来我们10多个受害人一块到东市派出所报案了。
3、被害人王某乙陈述,张春香说她以前找刘艳丽办成过提前退休的事,2010年4月22日,我在东市场附近刘艳丽住处交给刘艳丽25000元,作为办退休的办事费。后来刘艳丽一拖再拖,就没动静了。
4、被害人邹某某陈述,2009年12月30日,刘艳丽说能为我办理提前退休,骗取了我人民币23000元,后来没办成,找刘艳丽要钱,2011年4月26日,刘艳丽返款20000元。认识刘艳丽是通过温某某介绍的。
5、被害人沙某某陈述,我通过李某某介绍,认识刘艳丽,2009年12月2日,刘艳丽说能为自己办理提前退休,要交办事费,我给刘艳丽人民币23500元。2011年3月,刘艳丽说让女儿刘某某给办,没有办成,钱让刘某某给花了,刘某某又说钱已经给刘艳丽了,董某甲(刘某某的公公)当时在场,还说找人办事得花钱,如果办不成一周返钱,后来董某甲躲着我们,我才知道被骗了。
6、被害人王某丙陈述,2009年12月3日我找到刘艳丽要给王玉亮办退休,当天在天津街老新华电影院附近交给她23500元,直到第二年八九月份没有结果,开始往回要钱,后还了我20500元,还欠3000元没还。
7、被害人汤某某陈述,听谢某某说刘艳丽能办退休,2010
年3月21日,我在天津街老新华电影院附近她租的房子内交给她23000元,作为办事费,后来找不到刘艳丽了。
8、被害人冯某某陈述,我和刘艳丽是同居关系,当时刘艳丽说能给人办退休手续,开始收办事人的钱,我知道的是11个带档案的,每人2万多,收完钱和档案之后,结果刘艳丽办不了,说董某乙能办。2010年5月1日,董某乙和刘某某两人开车到我们住处,我问董某乙能办不,董某乙说能办,刘某某和刘艳丽都说能办,我就相信了,我说我也办,我嫂子赵晓玲也要办。我问多少钱,董某乙说:“你的32000元,你嫂子的50000元”,当时我将82000元现金交给董某乙。后来没办成,再也没见到董某乙。刘艳丽说她没收钱,让我找董某乙要。有一天我在酒行内找到董某乙、刘某某、刘艳丽,我向董某乙要钱,他给我打了一张82000元的收条,定于2011年6月1日如果办不成就还款,收款人是董某乙和刘某某,从那以后我就找不到他们三个人了。
9、被害人张某某陈述,证实了刘艳丽说能为自己办理提前退休,骗取自己23500元,后向刘艳丽追要,返还了6500元的事实。
10、被害人董某丙陈述,李某某说她妈没有社保是刘艳丽给办理的,2010年3月20日李某某领我到刘艳丽在天津街的住处,交给刘艳丽24000元让刘艳丽给办社保,后来我去社保找我档案,发现被骗了,直到2011年5月4日刘艳丽退给我5000元钱。
11、被害人管某某陈述,通过白金霞认识刘艳丽,刘艳丽称
能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因为白金霞的退休手续是她办理的。2009年11月4日在骨伤医院附近的农行将26000元交给刘艳丽,后来发现被刘艳丽骗了,现刘艳丽已还我4500元。
12、被害人王某甲陈述,刘艳丽说能办提前退休,2010年3月8日在骨伤医院附近的刘艳丽家中交给刘艳丽24500元(收条写24000),后来发现被骗了,现刘艳丽已还5000元。
13、被害人田某某陈述,通过李某某认识刘艳丽,2010年3月16日在骨伤医院附近农行交给刘艳丽24000元,已还5000元。再次找到刘艳丽,她说我的19000元给了刘某某、董某甲、董某乙,后来找到刘某某,刘某某给我打了一个欠条,说此事和刘艳丽没有关系了。结果刘某某说没钱,董某甲在酒行对我说这事和刘某某无关,都是他办的,可以还钱。
14、证人董某乙证实,2010年4月份,我岳母刘艳丽收了很多人的办事钱给人办理退休手续,结果没有办成。我见这种情况就对她说:“你别上火,我爸董某甲可能能办这事。”刘艳丽就同意了。刘艳丽分三次给我20多万元钱,让我爸董某甲办事,过后我从其中取出10万元,交给董某甲(董某甲后来对我说没有能力办理退休),过了不到一周时间,我又交给董某甲一个2万元,后来我做买卖没有钱用,用了3万元,租房子准备干酒行,又用了5000元。后来办理退休手续的被害人陆续找我们要钱,我开始陆续还钱,我还了17万左右。董某甲还了12万,我最后还差刘艳丽五、六万元还不上了,刘艳丽提出用酒行订账,酒行顶账给刘艳丽20万元。董某甲没有办成事情,把钱还上了。
15、证人刘某某证实,证实的事实与证人董某乙证实的事实基本一致。还证实,冯某某当时找我母亲刘艳丽办理退休,我妈办不了就找到董某乙帮忙,董某乙找到陈某某帮忙,结果还是没办成,当时冯某某交给董某乙82000元,这钱后来都交给我母亲刘艳丽了。
16、证人董某甲证实,董某乙和刘某某有一天对我说刘艳丽专门给人办理退休,能不能让我帮忙给办几个退休的。我和小辉是朋友,他有外交能力,当时我就答应了。董某乙交给我12万元,我和小辉说过此事,小辉同意帮忙,小辉也看过相关档案,发现有的能办,有的不能办,最后我发现刘艳丽是职业干这个的,我怕出事就告诉小辉不给办了,一些手续和相关费用都返给我了。后来办事的钱都返给刘艳丽了。
17、证人陈某某证实,我是吉林市信捷运服务有限公司经理,我其他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事,但没办成。我也没收过董某乙给我的办事钱。我没有能力办这个事情。
18、证人温某某证实,刘艳丽通过我给张某某、邹某某办理退休手续,没有办成,张某某费用23500元,邹某某费用23000元,已还张某某5000元,已还邹某某20000元。我不知道刘艳丽是否能办这样的事情,她自己说能办我就信了。
19、证人李某某证实,刘艳丽通过我介绍,要给田某某、沙
显春、董某丙三人办理退休手续,时间大约是2009年12月份左右,都是在刘艳丽的新华电影院附近租住的房子里交的钱。沙某某的费用是23500元,田某某的费用是24000元,董某丙是24000元。最后刘艳丽没有办成,在我们的追要下,刘艳丽还了田某某和董某丙每人5000元,还欠每人19000元。当时刘艳丽话说得非常死,我就相信她有办事能力。
20、证人谢某某证实,听说刘艳丽能够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我就要了个号码,介绍汤某某和冷某某与刘艳丽接上头了,然后我就不管了。我不知道刘艳丽有没有能力办提前退休。
21、被告人刘艳丽供述,我从2009年1月份至2010年4月份,以给别人办提前退休的名义共诈骗作案16起,共骗得赃款40余万元,有一部分返还给被害人了,剩33万多元。骗的赃款我看病用了,我姑爷董某乙买一台不知什么牌的车用了。我没有能力给别人办提前退休,寻思弄点钱看病。2008年3月份,一个叫李颖女的帮我办的提前退休,当时我花了17000元钱,我同志们挺羡慕我的,都找我办退休,我产生的骗点钱花的想法。
22、书证:吉林银行历史账号交易明细表记载,董某乙的账号为×××的账号的交易明细,并记载了该账号于2010年3月22至2010年5月13日有6次大额存款
23、书证:对账清单证明,刘某某列刘艳丽总共交给其224000元,交给董某甲10万元,董某甲返还8万元,已还刘艳丽98000元,以及一些其他消费情况。
24、书证:收条证明,被告人刘艳丽于2009年12月30日至2010年3月8日间,共收邹某某、张某某、沙某某、田某某、董某丙、汤某某、梁春山、李义刚、薄照华、冷某某、王某乙、王某丙、冯某某、管某某、王某甲等人办理提前退休的办事款共计418500元;书证:欠条证明,被告人刘艳丽于2011年4月26日至2011年5月4日返还邹某某、张某某、田某某、董某丙、梁春山、李义刚、薄照华、王某丙、管某某、王某甲等人办事款81500元。
25、书证:2011年4月12日的还款协议、协议书证明,刘某某应欠刘艳丽款224000元,已经返款98000元,现实际欠款126000元,分三次还清,2011年4月11日还款5万元,10天后还款5万元,剩余26000元一个月后一次还清,多帮刘艳丽还70000元,应欠款还清10万元后将抵押的酒坊重新返还。
26、公安机关的破案经过和抓捕经过证明,案件的侦破经过和被告人刘艳丽被抓获的经过。
本院对控辩双方就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提出异议的问题进行审查后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取得程序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艳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合法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艳丽诈骗多起,赃款全部挥霍,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刘艳丽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艳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30日起至2021年11月 22日止,其中折抵刑期1个月零7天,缴纳罚金的期限为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
二、依法追缴被告人刘艳丽诈骗的财物人民币337000元返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付文忠
审 判 员 马 兰
人民陪审员 王 宏
二0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春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