宫某某挪用资金一审刑事裁定书

2016-07-13 23:41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农刑初字第244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宫某某,男,汉族,吉林省农安县人,住农安县。因涉嫌挪用资金,于2014年7月25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8月1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吉农检刑诉(2015)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宫某某犯挪用资金罪,于2015年 5月19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4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向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宫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月27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宫某某挪用资金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宫某某挪用资金案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孙玉宝

审 判 员  张春艳

人民陪审员  王锦英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乔继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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