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宝银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3 23:40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双刑初字第11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邵宝银,男,1972年01月19日生,吉林省双辽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四平市铁西区。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双辽市看守所。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刑诉字(2013)第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宝银犯诈骗罪,2014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双辽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宝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初,被告人邵宝银借在双辽市某小区打工的便利条件,利用小区打工身份,以安装天然气便宜为名,来到邵某某家,骗取邵某某现金1500元;2012年7月末,邵宝银来到张某某家,还是以安装天然气便宜为名,骗取张某某现金1300元;2013年7月末,邵宝银借在双辽市辽某小区打工的便利条件,利用小区打工身份,以安装天然气便宜为名,来到小区周某某家骗取周某某1300元;2013年7月19日,邵宝银借在小区打工的便利条件,利用小区打工身份,来到小区董某某家,以安装天然气便宜为名,欲骗取董某某未果,又以孩子生病为名骗取小区住户董某某现金2000元;2012年秋天,邵宝银借在双辽小区打工的便利条件,利用小区打工身份,以能办理廉租房的名义取得齐某某的信任,拿出虚假购房合同,骗取齐某某现金10000元;2012年7月末,邵宝银借在双辽市某小区打工的便利条件,利用小区打工身份,骗取小区业户姬某某黄金叶香烟两条,价值240元。2012年以来,邵宝银借在某小区打工的身份,以办理天然气便宜、能办理廉租房等名义诈骗小区住户六户,合计诈骗现金16100元、黄金叶烟两条价值240元。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邵宝银的供述,被害人邵某某、张某某、周某某、齐某某、董某某、姬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陈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房屋买卖合同等。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邵宝银以虚构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邵宝银供认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对公诉机关宣读的证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初,被告人邵宝银借在双辽市某小区打工的便利条件,利用小区物业人员身份,以安装天然气便宜为名,来到小区邵某某家,骗取邵某某现金1500元;2012年7月20日左右,邵宝银来到张某某家,以安装天然气便宜为名,骗取张某某现金1300元;2012年7月20日左右,被告人邵宝银来到小区周某某家以安装天然气便宜为名,骗取周某某1300元;2012年7月19日,邵宝银来到小区董某某家,以安装天然气便宜为名,欲骗取董某某未果,又以孩子生病为名骗取小区住户董某某现金2000元;2012年秋天,邵宝银借在双辽市某小区打工的便利条件,利用小区打工身份,以能办理廉租房的名义取得齐某某的信任,拿出虚假购房合同,骗取齐某某现金10000元;2012年7月末,邵宝银借在双辽市某小区打工的便利条件,利用小区打工身份,骗取小区业户姬某某黄金叶香烟两条,价值240元。2012年以来,邵宝银借在某小区打工的身份,以办理天然气便宜、能办理廉租房等名义诈骗小区住户六户,合计诈骗现金16100元、黄金叶烟两条价值240元。

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刑事判决书,证明1995年11月23日被告人邵宝银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梨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2、四平市公安局平西派出所证明,证明邵宝银于1995年11月23日因犯抢劫、盗窃罪被梨树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03年7月30日刑满释放。

3、双辽市公安局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邵宝银在供述中提到陈某,民警经多方查找,未核实到其真实姓名,未找到该人。

4、双辽市公安局办案说明,证明经过双辽市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到四平市铁西区某某乡某某村某组、梨树县法院了解,(1995)梨刑初字第 125号判决书上邵宝仁和邵宝银为同一人。

5、抓获经过,证明2013年11月14日10时许,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七马路派出所民警巡逻时发现一名可疑男子,巡逻民警立即将其带回派出所核实。经核实,该人系涉案在逃的嫌疑人邵宝银,遂被移交到双辽市辽北派出所。

6、房屋买卖合同书,证明被告人邵宝银伪造了其与孙某某于2012年1月13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邵宝银以51200元的价格购买了孙某某的廉租房。

7、辨认笔录,证明2012年8月14日在双辽市辽北街派出所民警的主持下,受害人张某某对诈骗的嫌疑人进行辨认,张某某指认5号照片上的人为嫌疑人邵宝银。

8、被害人邵某某的陈述,证明2012年7月4日左右我碰到邵世宝(邵宝银),邵世宝问我是否安装了天然气,我说没安装呢,邵世宝说让我先交钱便宜,交1500元就行,正常得2300元。过了两天,邵世宝到我家来问我是否安装,我就从抽屉里拿出1500元钱给他了。我让他给我开发票,他说等安装时就给我开发票。他走以后,我家屋里的人就说天然气不能便宜。第二天我就去找邵世宝要钱,他说过几天就给我,以后我经常向他要钱,他都说明天给,再过几天我就看不见他了。

9、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明2012年7月15日左右,我们小区门卫邵宝银对我说他认识安装天然气的,天然气公司安装需要2300元钱,他1300元就能安装下来,当时我就相信他了,后来他又去我家几次说这件事。我给了邵宝银1300元钱,他说安装完天然气给我一套天然气灶,我当时要安装的票子,他说安装时就给我换正式票子。后来几天我到门卫看见邵宝银几次,他都说现在户数不够,再等几天。过了几天我听说他不在物业干了,我也看不见他了,打电话他也停机了,我才知道被骗了。

10、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证明2012年7月20日左右,我们小区门卫邵宝银对我说他1300元就能安装天然气,我就相信他了。他到我家看看屋内的结构,说1300元就能安装下来,我就把1300元钱交给他了,我向他要安装的票子,他说安装的时候就给我了。后来几天我到门卫看见过邵宝银几次,他总是说这几天就给我家安装天然气。昨天我到门卫没看见邵宝银,有人说他已经在三天前就不干了,我才知道被骗了。

11、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证明2012年7月7日邵宝银在我家楼下看见我,问我是否安装天然气,说他1830元就能安装下来,我不想安装就没交钱。2012年7月19日中午我在家,有人敲门,我看是邵宝银,他哭着和我说他儿子腿摔折了,向我借2000元钱,下午就还我。我当时就借给了他2000元钱,下午他也没还我。过了几天我在小区里看见邵宝银,他说他儿子去四平看病了,过二三天就还我钱。又过了二三天我听说邵宝银不在物业上班了,人也找不到了,我才知道被骗了。

12、被害人齐某某的陈述,证明我家在双辽市某街某小区某号楼商网开一个“某某自选商店“,2012年邵宝银在某某小区物业干活,他经常上我家吃饭。2012年秋天的一天,邵宝银对我说,他在双辽市四级窑那有一个廉租楼,是孙某某卖给他的,他已经花了四万多了,让我先给他一万元钱这个楼就卖给我了,剩下的钱等楼下来再给他,我说行。过了一天,邵宝银给我拿来一个房屋买卖合同,合同是孙某某和邵宝银签的,我看到合同后我就和邵宝银到大众剧场对过的建设银行取了10000元钱给邵宝银了。当时邵宝银没有给我写收据,他把合同给我了。2013年11月12日我到四级窑那里看楼,才知道根本没有这个楼,我才知道被骗了。

13、被害人姬某某的陈述,证明我在双辽市某街某某小区内开商店,2012年7月末的一天下午,物业的邵宝银来我商店,他说陈某某让他来买烟,他拿走了两条黄金叶烟,我卖给他240元钱,他说陈某某来给我钱。第二天我去物业找陈某某要钱,陈某某说他没让邵宝银买过烟。邵宝银现在已经不在物业上班了,找不到他了,我才知道被骗了。

14、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明我在双辽市负责某某小区的物业,邵宝银原来在我们小区物业上班,2012年7月27日他就不在物业上班了,找不到人了。我们物业没有负责给住户安装天然气的事,也没让邵宝银去住户那收安装天然气的费用。前几天我们小区有一家姓田的住户来物业问我邵宝银是否能安装天然气的事,她说邵宝银收取她1300元钱安装费,然后我又听说他在我们小区还骗取一家姓孙的安装天然气的事,被邵宝银骗走1500元钱。2013年7月份我没让邵宝银去小区的商店赊过东西。我们小区商店的老板向我要钱,说我让邵宝银赊过两条香烟,我对商店老板说我根本没有让邵宝银去赊过香烟。

15、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证明我在双辽市某某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工作,我们公司现在在建廉租房,公安机关向我出示的邵宝银与孙某某签订的四级窑某号楼某单元的一处64平方米的楼房买卖合同书不是我签订的,根本就没有这件事。我们建的房子由保障性住房中心统一分配,此小区所有房屋均分配给低保户家庭,没有外卖的。我们建的房子最大的是50平方米的,根本就没有64平方米的,而且合同上孙某某的身份证号也不是我的身份证号。

16、被告人邵宝银的供述,证明2012年3月份,我到双辽市某街某小区打工,我在那里做维修工作。我认识了一个叫陈某的,他是装天然气的。陈某和我说他能安装天然气,让我联系,收钱我们每人一半,我就开始骗这些住户。2012年7月的一天,我到西化小区一个姓邵的女士家,我说我认识安装天然气的,先交钱便宜,交1000元钱就行。那个姓邵的女士相信我了,给我1500元钱,说给我500元。第二天我给了陈某1000元钱,我自己留下500元钱。收完钱,姓邵的女士一直找我安装天然气,我就一直拖着没给她装。二三天之后,我在我们小区看见某号楼某单元某楼的一家,我还是说我便宜安装天然气管道,还能给天然气灶,这家人就相信我了,这家男子给了我1300元钱,我当天就给了陈某1000元钱,我留了300元钱。2012年7月末,我骗了某某小区某号楼某单元的一个女士,我也是跟她说,我能安装天然气,在她家她给了我1300元钱,这钱我没有给陈某,我自己留下了。骗完这三次后,我来到我们小区的商店,我骗商店说王某家要搬家用烟,晚上他来给钱,我在这个商店骗了两条黄金叶烟,这烟我自己吸了。第四次是我认识一个叫XX荣的女子,她是开超市的,我对她说我认识孙某某,我能办廉租房,我说得40000元钱,让她先给我10000元钱,剩下的我不要了。这个女子就相信我了,领我到某某大厦南侧的建设银行,她取出10000元钱给我了,我接过钱就走了。陈某知道我骗了10000元钱后,向我借了4500元钱,其余的都让我花了。2012年7月,我到我们小区某号楼,我骗了一个姓董的老头,我想让他安装天然气,他不装,过了几天我到他家,说我儿子腿折了,向他借2000元钱,他就借给我2000元钱。我骗来的钱,给陈某6500元钱,剩下9500元钱我自己都花了。我不能办廉租房,也不能安装便宜的天然气,就是想骗点钱花。公安机关向我出示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我制作的,孙某某是建廉租房的,他的身份证号码是我自己编造的,合同书是我在双辽市的一个复印部做的。

17、户籍信息证明,证明被告人的自然情况。

综上,根据上述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邵宝银诈骗邵某某等人财物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宝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邵宝银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其有犯罪前科,案发后并未将赃款返还给被害人,故依法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邵宝银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此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14日起至2015年11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 判 长  顾旭玫

代理审判员  刘丽杰

人民陪审员  王 红

二0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姜世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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