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海春,董海燕诈骗一审判决书

2016-07-13 23:38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182刑初172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甲,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户籍地为吉林省榆树市,现住榆树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1月20日被执行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董某乙,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户籍地榆树市,现住吉林省榆树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执行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刑诉刑诉(2016)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甲、董某乙犯诈骗罪,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树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甲、董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榆树市社保局开资人员董增义于2011年6月29 日去世,并于2011年6月30日在榆树市殡仪馆火化,董增义去世后,其子女董某乙、董某甲一直未到榆树市社保局办理其死亡手续,榆树市社保局依旧给董增义开工资。直至2012 年6月份,被告人董某甲伙同被告人董某乙,伪造了一张董增义2012年6月15日火化的票据,并由董某甲到榆树市社保局办理了董增义的死亡手续,骗取了榆树市社保局多支付董增义工资人民币30097.6 元。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提供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审明,榆树市社保局开资人员董增义于2011年6月29 日去世,并于2011年6月30日在榆树市殡仪馆火化,董增义去世后,其子女董某乙、董某甲一直未到榆树市社保局办理其死亡手续,榆树市社保局依旧给董增义开工资。直至2012 年6月份,被告人董某甲伙同被告人董某乙,伪造了一张董增义 20 12年6月15日火化的票据,并由董某甲到榆树市社保局办理了董增义的死亡手续,骗取了榆树市社保局多支付董增义工资人民币30097.6 元。案发后,赃款全部返还被害单位。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回执及立案决定书证实,2016年1月17日,群众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董增义于2011年6月29 日去世,并于2011年6月30日在榆树市殡仪馆火化,董增义去世后,其子女董某乙、董某甲一直未办理其死亡手续,社保局依旧给董增义开工资,骗取了榆树市社保局多支付董增义工资,公安机关于当日立案侦查。

2.邮政储蓄银行榆树环城营业所董增义帐户明细证实,自2011年6月11日至2012年7月27日董增义户帐工资的收支取情况。

3.榆树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证明证实,2012 年 6月27日,董增义家属董某甲,持日期为20 12 年 6月25日的火化收据及户口注销证明,来社保局办理领取董增义抚恤金丧葬费手续。社保局将抚恤金丧葬费25438.00 元,打入董增义邮政储蓄银行的个人结算账户。经公安机关调查,董增义实际死亡日期为2011年 6月29日。经社保局重新为其核定,董增义应领取抚恤金、丧葬费计23003.00兀,实领53100.6 元。董增义家属冒领董增义养老金及抚恤金共计30097.60 元(具体为:2011年 7月至2011年12月养老金每月2180.30 元,2011年 10月发放取暖补贴 38.00元,计13119.80兀,2012年1月至2012 年 6月养老金每月2423.80 元,计14542.80,2012年1月调整养老金每月增加143.50 元,多领十个月计2435元)。

4.榆树市社会保险局收据证实,被告人向榆树市社保局返还冒领董增义的领养老金30097.6元。

5.榆树市殡葬收费专用票据复印件证实,公安机关自榆树市殡仪馆调取的董增义死亡实际火化时间为2011年6月30日。

6.榆树市殡葬收费专用票据复印件证实,被告人伪造的收费专用票据复印件,体现董增义死亡火化时间为2012年6月15日。

7.死亡注销登记证实,公安机关出具董增义死亡日期为2012年6月15日并注销户口的登记。

8. 养老保险支会审批表证实,2012年6月27日董某甲以董增义于2012年6月15日死亡并以父女身份领取董增义养老保险金的情况。

9.公民户籍信息证明证实,被告人董某甲出生于1962年1月23日、被告人董某乙出生于1964 年 3月18日等自然身份情况及无前科劣迹情况。

10.到情案情况及破案报告证实,案件的侦破及被告人被传唤到案的情况。

(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董某甲供述,2011年6月29日我父亲董增义在榆树中医院因病去世了,6月30日在榆树殡仪馆火化了,是董某乙办理的火化票据,他去世之后我们儿女也没有给他去社保办理死亡手续,在此期间社保局一直每月固定往董增义的社保存折中存钱,2012年6月份,到社保人员摁手印的时候了,我与董某乙商量董某乙找给董增义出殡的风水先生办了一个假的火化票据,多开董增义的工资,之后董增义找到那个风水先生,开了一个假火化票据,上面我父亲的火化时间是2012年 6月15日,我给董增义2000元,他又把钱给风水先生,办理假火化手续时留的是董春海的名,之后我拿着伪造的火化票据到派出所所办理董增义户口注销证明,我再拿着伪造的火化证明和户口注销证明到社保局办理死亡手续,社保局一次性支付董增义10倍工资。钱是我领的,多领了社保局给我父亲开的工资具体是三万多元,我家其他人不知道多领我父亲工资的事,这部分社保工资给我父亲买公墓了,谁也没花着,多领的工资已经全部返还了。

2.被告人董某乙供述,2011年6月29日我父亲董增义去世了,6月3 0日在榆树殡仪馆火化了,是我在殡仪馆办理的火化手续,他去世之后我们儿女也没有给他去社保办死亡手,这样社保局继续给开工资,到2012年6月,我姐姐董某甲联系我说,父亲去逝快一年了,社保局要求本人去按手印,人死按不了手印,只能去办理死亡手续,办理死亡手续不能拿真的火化票子,工资已多开了,赶紧联系人开张假火化票子,我就找到我父亲去世时候的风水先生办了一个假的票据,给风水先生2000元,这钱是董某甲出的,假造了我父亲火化时间是2012年6月15日的火化票据,我将假票据给我姐蓳海燕,她就去给我父亲办了死亡手续,多领了社保局给我父亲开的工资,具体多少我不知道。我母亲和其他四个妹不知道我多领父亲工资的事。我不知道风水先生叫什么,当初有他手机号,现在手机号没了,也联系不到他了,去领的领我父亲社保的工资是董某甲,我没得到钱了,多领的工资用来买公墓了。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异议,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证据间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可以做为本案定案的依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甲伙同董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掩瞒真相,骗取社会保障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的过程中,二被告人积极参与,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鉴于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全部退赃,可依法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具体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充分考虑控辩双方的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六条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一款三款、第七十三条二款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董某甲犯诈骗罪,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二、被告人董某乙犯诈骗罪,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以上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孙 利

人民陪审员  刘立娟

人民陪审员  高 军

二0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范晗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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