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茂华,徐文海,黄立珍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3 23:31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集刑初字第78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男。因涉嫌贪污罪,于2014年5月27日被集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女。因涉嫌贪污罪,于2014年5月27日被集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因涉嫌贪污罪,于2014年5月27日被集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集安市人民检察院以集检公诉刑诉[2014]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黄某某、徐某某犯贪污罪,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4年8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集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霍长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黄某某、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集安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国家事业单位。集安市热闹供销合作社是集安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下属集体所有制企业。1990年7月24日,经集安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任命,被告人孙某某担任热闹供销合作社主任;2003年11月21日,经集安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任命,被告人黄某某担任热闹供销合作社副主任,被告人徐某某担任党支部副书记。2008年某日,被告人孙某某找到被告人黄某某,提出采取伪造虚假职工工资挂账,以便在热闹供销合作社的房屋变卖后,套取房屋变卖款。事后,被告人孙某某将虚假工资挂账一事告诉了被告人徐某某,徐某某亦表示同意。随后,被告人孙某某确定虚假工资挂账人员名单及工资数额,被告人黄某某制作出2000年至2009年的以欠发孙某某、黄某某、徐某某等八人虚假工资表,并将工资表装订在财会传票中,共计虚假工资挂账人民币278,472.00元。后经审计部门审计案发。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黄某某、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三被告人在检察机关的供述,证人孙某甲、侯某某、万某某、姜某某、常某某、刘某某、樊某某证言,书证集安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集安市热闹供销社关于抵押总社房屋的申请、单位房屋所有权证、会议记录、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集安市热闹供销社账外资金情况统计表、银行存款日记账、2000年至2011年发放工资情况表、记账凭证、工资领取表、收据、2000年至2009年记账凭证及欠发工资单、集安市供销社总账及明细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身为受国有事业单位委派到属非国有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被告人黄某某、徐某某采取虚假手段,欲骗取公共财产,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孙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黄某某、徐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黄某某、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案系犯罪未遂,未给国家造成损失。综上,可对三被告人减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14)第十九次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黄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徐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聂振鹏

代理审判员  张海玲

人民陪审员  刘洪琴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曹光锋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