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福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3 23:30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集刑初字第14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福成,男。因涉嫌盗窃,于2013年6月17日被集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集安市看守所。

集安市人民检察院以集检刑诉[2014]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福成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集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本案事实发生变化为由,于同年3月13日以集检刑诉延[2014]1号延期审理建议书,建议本院对该案延期审理,予以补充侦查。2014年4月13日集安市人民检察院以集检刑变诉[2014]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及集检刑诉[2014]164-1号起诉书,对本案予以变更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集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管清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福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集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被告人孙福成于2007年7月窜至集安市大路镇谭某某住宅,盗走手拎包1个、诺基亚手机1部、女士钱包1个,盗窃财物总价值40.00元。

2、被告人孙福成于2011年6月窜至集安市大路镇卢某甲住宅,盗走化妆品4瓶、衣服2件、指甲刀2个、胸罩3个、现金3,000.00元,盗窃财物总价值3,030.00元。返还1,000.00元现金。

3、被告人孙福成于2011年6月窜至集安市大路镇白某某住宅,盗走深蓝色旅行箱1个、裤子9条、衣服26件,盗窃财物总价值370.00元。

4、被告人孙福成于2011年6月窜至集安市大路镇张某甲住宅,盗走女式挎包1个、三星CEO168手机1部、现金6,000.00元,盗窃财物总价值6,040.00元。返还6,000.00元现金。

5、被告人孙福成于2011年9月窜至集安市大路镇金某一住宅,盗走电脑包1个、电源线1个、半袖1个、皮包1个、眼镜1副、衣服7件、裙子1条、睡衣1套、腰带1条、现金3,000.00元,盗窃财物总价值3,195.00元。

6、被告人孙福成于2010年5月窜至集安市凉水朝鲜族乡王某甲住宅,盗走化妆品23瓶。

7、被告人孙福成于2011年6月窜至集安市凉水朝鲜族乡凉水养路段,盗走147米导火索。

8、被告人孙福成于2011年6月窜至集安市凉水朝鲜族乡朴某甲住宅,盗走韩国电饭锅1个,盗窃财物总价值50.00元。被盗物品已返还。

9、被告人孙福成于2011年6月窜至集安市凉水朝鲜族乡赵某甲住宅,盗走手机2部、褐色旅行箱1个、书包1个、裤子4条、丝袜3双、粉紫色手拎包1个、睡裤1条、茶叶1盒、白色床单7个、毛巾1条、香皂2个、富阳牌皮箱1个、毛巾被2条、毯子1条,盗窃财物总价值371.00元。

10、被告人孙福成于2012年4月窜至集安市凉水朝鲜族乡许某某住宅,盗走锯王牌电锯1把,盗窃财物总价值200.00元。被盗物品已返还。

11、被告人孙福成于2012年6月窜至集安市凉水朝鲜族乡马某某住宅,盗走化妆品9瓶。

12、被告人孙福成于2012年6月窜至集安市凉水朝鲜族乡秦某甲住宅,盗走本田牌自行车1辆,盗窃财物总价值100.00元。被盗物品已返还。

13、被告人孙福成于2012年8月窜至集安市凉水朝鲜族乡英子火盆,盗走BOSSFATTV牌女式直板咖啡色钱包1个、浅绿色玉手镯1个、HELLOLIKT牌旅行包1个、滕某甲取款单4份、酷奇牌手包1个、紫色雨伞1把、粉色手电1个、衣服4件、裙子1条、胸罩2个,盗窃财物总价值190.00元。被盗的浅绿色玉手镯1个已返还。

14、被告人孙福成于2013年5月窜至集安市凉水朝鲜族乡由某某住宅,盗走电子体温计4个、指甲刀1个、金鸡胶囊1包、汇涵术泰护创敷料10盒、属相牌1个、太阳镜1副、十字绣1个、黑色旅行包1个、白色衬衫1件、电磁炉1个、摄像机1个、整理箱1个、路由器1个、台灯1个、衣服3件、裤子4条、毛巾2条、汽车配件1个、汽车软蜡1个,拔罐器1个、医用塑料盒1个,盗窃财物总价值870.00元。被盗的电子体温计4个、指甲刀1个、金鸡胶囊1包、汇涵术泰护创敷料10盒、属相牌1个、太阳镜1副、十字绣1个、黑色旅行包1个、白色衬衫1件、电磁炉1个、拔罐器1个、医用塑料盒1个已返还。

15、被告人孙福成于2013年6月窜至集安市凉水朝鲜族乡滕某乙住宅,盗走高丽养生酒5瓶。被盗物品已返还。

16、被告人孙福成于2013年6月窜至集安市凉水朝鲜族乡金某二住宅,盗走胸罩3个、光盘12张、部队后留包、挎包、水壶各1个、储蓄罐1个(内有325.20元硬币),盗窃财物总价值331.20元。

17、被告人孙福成于2013年6月窜至集安市凉水朝鲜族乡张某乙住宅,盗走紫色雨伞1把,盗窃财物总价值5.00元。

18、被告人孙福成于2013年6月窜至集安市凉水朝鲜族乡李某甲住宅,盗走毛巾1条、雨伞1把、香烟1盒、洗头膏1瓶,盗窃财物总价值6.00元。

19、被告人孙福成于2013年6月窜至集安市凉水朝鲜族乡李某乙住宅,盗走胸罩2个。

20、被告人孙福成于2013年6月窜至集安市凉水朝鲜族乡李某乙住宅,盗走胸罩1个。

21、被告人孙福成于2013年6月窜至集安市麻线乡通沟村王某乙住宅,盗走胸罩2个。

22、被告人孙福成于2011年8月窜至集安市榆林镇金某乙住宅,盗走玉簪2个、金项链1条、珍珠耳环1对。

23、被告人孙福成于2011年10月窜至集安市榆林镇王某丙住宅,盗走电脑主机箱1个、电脑显示器1个、电脑键盘1个、电脑耳机1个、电脑摄像头1个、皮箱1个、手表1块、储蓄罐1个(内有硬币101.9元)、金项链1条、金戒指1个、金转运珠1个、金耳钉1个、金吊坠1个,盗窃财物总价值5,565.90元。被盗物品已返还。

24、被告人孙福成于2012年4月窜至集安市榆林镇蔡某某住宅,盗走金项链1条、避孕套1盒,盗窃财物总价值14,208.00元。被盗的金项链1条已返还。

25、被告人孙福成于2012年5月窜至集安市榆林镇金某四住宅,盗走5公斤豆油、韩国制造电饭锅1个,盗窃财物总价值50.00元。被盗物品已返还。

26、被告人孙福成于2012年6月窜至集安市榆林镇于某某住宅,盗走电脑主机箱1个、电脑显示器1个、电脑键盘1个、硬币495.00元、电脑鼠标1个,盗窃财物总价值970.00元。被盗物品已返还。

27、被告人孙福成于2012年8月窜至集安市榆林镇王某丁住宅,盗走电焊机1台,盗窃财物总价值300.00元。被盗物品已返还。

28、被告人孙福成于2012年10月窜至集安市榆林镇李某丙住宅,盗走轮滑鞋及护具1套,盗窃财物总价值30.00元。被盗物品已返还。

29、被告人孙福成于2012年10月窜至集安市榆林镇金某五住宅,盗走蓝白格编织袋1个、被子2床,盗窃财物总价值43.00元。被盗物品已返还。

30、被告人孙福成于2012年11月窜至集安市榆林镇吕某乙住宅,盗走旅行包1个、一次性手套7盒、丝袜3双、绝缘手套3双、皮包1个、白酒1瓶,倍舒特牌卫生巾3包,盗窃财物总价值119.00元。被盗物品已返还。

31、被告人孙福成于2012年11月窜至集安市榆林镇金某六住宅,盗走科导牌充电机1台,盗窃财物总价值100.00元。被盗物品已返还。

32、被告人孙福成于2012年11月窜至集安市榆林镇崔某甲住宅,盗走皮箱1个、衣服1件、裤子2条、夏凉被2个、白酒2瓶、洋酒1瓶,盗窃财物总价值115.00元。被盗物品已返还。

33、被告人孙福成于2013年1月窜至集安市榆林镇耿某某住宅,盗走油锯1把,盗窃财物总价值500.00元。被盗物品已返还。

34、被告人孙福成于2013年4月窜至集安市榆林镇刘某甲住宅,盗走铜钱60个、金戒指2个、手机2部、满洲国100元面值纸币92张、满洲国1元面值纸币14张、外国纸币12张、旧版1角人民币52张、旧版1分人民币72张、粮票若干、油票若干、白酒1瓶,盗窃财物总价值3,378.00元。被盗物品已返还。

35、被告人孙福成于2011年8月窜至集安市麻线乡太平村朱某某住宅,盗走绿色部队包1个、军装2件。被盗物品已返还。

36、被告人孙福成于2012年8月窜至集安市麻线乡太平村黄某甲住宅,盗走铜火锅1个、化妆品1盒、羽绒服1件,盗窃财物总价值60.00元。

37、被告人孙福成于2012年8月窜至集安市麻线乡太平村金某八住宅,盗走BAOLU牌皮箱1个,内有衣服9件、裤子2条、帽子1个、枕套2个、QIXING牌皮箱1个、衣服1件、毛巾54条、枕巾2条、泳衣1套、胸罩8个、编织袋1个、裙子11条、连衣裙1件、衣服16件、袜子1双、保暖裤2条、女士裤子3条、衬衫1件、手套1双,盗窃财物总价值431.00元。

38、被告人孙福成于2012年11月窜至集安市榆林镇样子沟三组纪某某住宅,盗走单项电容启动电动机1个,盗窃财物总价值200.00元。被盗物品已返还。

被告人孙福成自2007年至2013年在集安市凉水乡、大路镇、榆林镇、麻线乡等地,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38次盗窃被害人财物,被盗财物共计人民币40,868.10元。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告人孙福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失主任某某、卢某乙、张某甲、金某一、王某甲、董某、朴某甲、赵某甲、肖某甲、许某某、马某某、丁某某、秦某甲、滕某甲、宋某甲、由某某、滕某乙、金某二、张某乙、李某甲、金某三、李某乙、王某乙、张某、姜某甲、王某丙、单某某、蔡某某、金某四、于某某、王某丁、李某丙、吕某甲、金某五、吕某乙、金某六、崔某甲、金某七、耿某某、刘某甲、纪某某、邵某某、黄某甲、洪某某、金某八、黄某乙陈述,证人谭某某、卢某甲、王某戊、白某某、金某甲、王某己、张某丙、刘某乙、肖某乙、滕某丙、秦某乙、荣某某、梁某某、刘某丙、刘某丁、金某乙、赵某乙、金某丙、刘某戊、宋某乙、杨某某、崔某、朴某乙、赵某丙、姜某乙、宋某丙、朱某某、黄某丙、张某丁、孙某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集安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集安市公安局返还物品清单,称重记录及照片,估价鉴定结论书及物品明细表,集安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说明及收条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孙福成采取秘密窃取方式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孙福成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未提出异议,无证据提供。

经审理查明:

1、2007年7月某日晚,被告人孙福成窜至集安市大路镇正义村六组谭某某住宅,盗走手机1部、手拎包1个、钱包1个,盗窃财物总价值40.00元。

2、2011年6月某日晚,被告人孙福成窜至集安市大路镇大路村二组任某某、卢某乙住宅,盗走化妆品4瓶、衣服2件、指甲刀2套、胸罩3件、现金3,000.00元,盗窃财物总价值3,030.00元。

3、2011年6月某日晚,被告人孙福成窜至集安市大路镇大路村五组白某某住宅,盗走旅行箱1个、裤子9条、衣服26件,盗窃财物总价值370.00元。

4、2011年6月某日晚,被告人孙福成窜至集安市大路镇大路村四组张某甲住宅,盗走手机1部、手拎包1个、现金6,000.00元,盗窃财物总价值6,040.00元。

5、2011年9月某日晚,被告人孙福成窜至集安市大路镇大路村五组金某一住宅,盗走电脑包1个、电源线1条、皮包1个、眼镜1副、衣服8件、裙子1条、睡衣1套、腰带1条、现金3,000.00元,盗窃财物总价值3,195.00元。

6、2010年5月某日晚,被告人孙福成窜至集安市凉水朝鲜族乡凉水村一组王某甲、董某住宅,盗走化妆品23瓶。

7、2011年6月某日晚,被告人孙福成窜至集安市凉水朝鲜族乡凉水养路段,盗走导火索147米。

8、2011年6月某日晚,被告人孙福成窜至集安市凉水朝鲜族乡凉水村三组朴某甲住宅,盗走电饭锅1个,盗窃财物总价值50.00元。

9、2011年6月某日晚,被告人孙福成窜至集安市凉水朝鲜族乡海关村七组赵某甲、肖某甲住宅,盗走手机2部、旅行箱1个、书包1个、裤子4条、丝袜3双、手拎包1个、睡裤1条、茶叶1盒、床单7条、毛巾1条、香皂2个、皮箱1个、毛巾被2床、毯子1条,盗窃财物总价值371.00元。

10、2012年4月某日晚,被告人孙福成窜至集安市凉水朝鲜族乡凉水村一组许某某住宅,盗走电锯1台,盗窃财物总价值200.00元。

11、2012年6月某日晚,被告人孙福成窜至集安市凉水朝鲜族乡凉水村三组马某某、丁某某住宅,盗走化妆品9瓶。

12、2012年6月某日,被告人孙福成窜至集安市凉水朝鲜族乡凉水村二组秦某甲住宅,盗走自行车1辆,盗窃财物总价值100.00元。

13、2012年8月某日晚,被告人孙福成窜至集安市凉水朝鲜族乡石青村三组滕某甲、宋某甲住宅,盗走女式钱包1个、玉手镯1个、旅行包1个、取款单4份、手包1个、雨伞1把、手电1个、衣服4件、裙子1条、胸罩2件,盗窃财物总价值190.00元。

14、2013年5月某日晚,被告人孙福成窜至集安市凉水朝鲜族乡凉水村五组由某某住宅,盗走电子体温计4个、指甲刀1套、金鸡胶囊1包、汇涵术泰护创敷料10盒、属相牌1枚、太阳镜1副、十字绣1个、旅行包1个、电磁炉1个、摄像机1台、整理箱1个、路由器1个、台灯1盏、衣服4件、裤子4条、毛巾2条、汽车配件1个、汽车软蜡1盒,拔罐器1个、医用塑料盒1个,盗窃财物总价值870.00元。

15、2013年6月某日晚,被告人孙福成窜至集安市凉水朝鲜族乡凉水村五组滕某乙住宅,盗走高丽养生酒5瓶。

16、2013年6月某日晚,被告人孙福成窜至集安市凉水朝鲜族乡永泉村一组金某二住宅,盗走胸罩3件、光盘12张、部队后留包、挎包、水壶各1个、储蓄罐1个(内有硬币325.20元),盗窃财物总价值331.20元。

17、2013年6月某日晚,被告人孙福成窜至集安市凉水朝鲜族乡海关村七组张某乙住宅,盗走雨伞1把,盗窃财物总价值5.00元。

18、2013年6月某日晚,被告人孙福成窜至集安市凉水朝鲜族乡永泉村二组李某甲、金某三住宅,盗走毛巾1条、雨伞1把、香烟1盒、洗发水1瓶,盗窃财物总价值6.00元。

19、2013年6月某日晚,被告人孙福成先后两次窜至集安市凉水朝鲜族乡永泉村四组李某乙住宅,盗走胸罩3件。

20、2013年6月某日晚,被告人孙福成窜至集安市麻线乡通沟村一组王某乙、张某住宅,盗走胸罩2件。

21、2011年8月某日晚,被告人孙福成窜至集安市榆林镇大甸子村二组金某乙住宅,盗走玉簪2根、金项链1条、珍珠耳环1对。

22、2011年10月某日晚,被告人孙福成窜至集安市榆林镇榆林村三组王某丙、单某某住宅,盗走电脑设备1套(主机箱1个、显示器1台、键盘1副、耳机1个、摄像头1个)、皮箱1个、手表1块、储蓄罐1个(内有硬币101.90元)、金项链1条、金戒指1枚、金转运珠1枚、金耳钉1对、金吊坠1枚,盗窃财物总价值5,565.90元。

23、2012年4月某日晚,被告人孙福成窜至集安市榆林镇迎水村二组蔡某某住宅,盗走金项链1条、避孕套1盒,盗窃财物总价值14,208.00元。

24、2012年5月某日晚,被告人孙福成窜至集安市榆林镇榆林村六组金某四住宅,盗走豆油5公斤、电饭锅1个,盗窃财物总价值50.00元。

25、2012年6月某日晚,被告人孙福成窜至集安市榆林镇榆林村四组于某某住宅,盗走电脑设备1套(主机箱1个、显示器1台、键盘1副、鼠标1个)、硬币495.00元,盗窃财物总价值970.00元。

26、2012年8月某日晚,被告人孙福成窜至集安市榆林镇榆林村四组王某丁住宅,盗走电焊机1台,盗窃财物总价值300.00元。

27、2012年10月某日晚,被告人孙福成窜至集安市榆林镇榆林村三组李某丙、吕某甲住宅,盗走轮滑鞋1双、轮滑护具1套,盗窃财物总价值30.00元。

28、2012年10月某日晚,被告人孙福成窜至集安市榆林镇榆林村六组金某五住宅,盗走编织袋1个、被子2床,盗窃财物总价值43.00元。

29、2012年11月某日晚,被告人孙福成窜至集安市榆林镇榆林村二组吕某乙住宅,盗走旅行包1个、一次性手套7盒、丝袜3双、绝缘手套3双、皮包1个、白酒1瓶,卫生巾3包,盗窃财物总价值119.00元。

30、2012年11月某日晚,被告人孙福成窜至集安市榆林镇迎水村三组金某六住宅,盗走充电机1台,盗窃财物总价值100.00元。

31、2012年11月某日晚,被告人孙福成窜至集安市榆林镇迎水村九组崔某甲、金某七住宅,盗走皮箱1个、衣服1件、裤子2条、夏凉被2床、白酒2瓶、洋酒1瓶,盗窃财物总价值115.00元。

32、2013年1月某日晚,被告人孙福成窜至集安市榆林镇迎水村一组耿某某住宅,盗走油锯1台,盗窃财物总价值500.00元。

33、2013年4月某日晚,被告人孙福成窜至集安市榆林镇榆林村四组刘某甲住宅,盗走铜钱60枚、金戒指2枚、手机2部、面值100元满洲国纸币92张、面值1元满洲国纸币14张、外国纸币12张、旧版面值1角人民币52张、旧版面值1分人民币72张、粮票若干、油票若干、白酒1瓶,盗窃财物总价值3,378.00元。

34、2011年8月某日晚,被告人孙福成窜至集安市麻线乡太平村六组朱某某住宅,盗走部队包1个、军装2件。

35、2012年8月某日晚,被告人孙福成窜至集安市麻线乡太平村九组黄某甲、洪某某住宅,盗走铜火锅1个、化妆品1盒、羽绒服1件,盗窃财物总价值60.00元。

36、2012年8月某日晚,被告人孙福成窜至集安市麻线乡太平村九组金某八、黄某乙住宅,盗走编织袋1个,皮箱2个,装有衣服27件、裤子7条、裙子12条、帽子1顶、袜子1双、枕套1对、毛巾54条、枕巾2条、泳衣1套、胸罩8件、手套1双,盗窃财物总价值431.00元。

37、2012年11月某日晚,被告人孙福成窜至集安市榆林镇样子沟三组纪某某住宅,盗走单项电容启动电动机1台,盗窃财物总价值200.00元。

被告人孙福成自2007年至2013年间,在集安市大路镇、凉水朝鲜族乡、榆林镇、麻线乡等地,共实施入户盗窃三十八起,盗窃财物总价值人民币40,868.10元。被盗物品被被告人孙福成全部藏匿于自家车库中,被盗现金被其全部挥霍。

案发后,被盗物品被集安市公安局依法扣押,大部分返还失主;被告人孙福成退还失主张某甲人民币6,000.00元,退还失主任某某、卢某乙人民币1,00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

1、被告人孙福成供述,我第一次偷东西是1998年秋天的一个晚上,8、9点钟的时候,我到大甸子村供销社去买东西。在供销社附近有一家老金家,他家大门开着,屋里没开灯,没挡窗帘,西屋的窗户也开着,我看天也黑了,街上没有多少人,我就想进他家偷点东西。我就顺着大门进他们家院里了,在院里我从西屋的前窗户看,西屋里没有人,东屋有没有人我也不知道,我就从西屋的前窗户跳进去了,进去以后,西屋的炕上有个衣柜,在衣柜的抽屉里我翻到了紫色的小盒,我感觉那个小盒是装金银首饰的,我刚想打开看看里面装的是什么东西,我看见老金家上屋灯亮了,我怕被人发现,就拿着我偷的小盒顺着西屋的前窗户跳出去跑回家了。回家以后,我直接回我家车库里了,打开小盒一看,里面有一条黄色金项链挺大的,圆柱型一节节的,还有一对耳环,耳环是带坠的。等两年后,我想把偷回来的这些首饰拿出去卖,可到了金店以后,金店的服务员说是假的,我一听是假的我就走了,等我走到金店门口的时候,把首饰卖给一个我不认识挺胖的一个女的,当时卖给她一共200块钱。

第二次是2007年7、8月份,当时大路镇正在修道,我是负责拉料的。有天晚上9点多钟,我开车准备回家,看见道边有一家屋里好像没有人,大门锁着,屋里也没亮灯,我就想进去偷点东西。我翻墙跳进院里,从他家西屋前窗户跳进屋去了。当时西屋没有人,我就开始翻东西,在他家地下的一个衣柜里翻到了一个女式的手拎包,手拎包是白色的,包里有没有化妆品我有点忘了,包里有个手机,好像是个小灵通。时间太长了我有点记不住了,偷完东西以后我就又从西屋前窗户走了,当时东屋有没有人我也不知道,我没去东屋,我把偷回来的东西放在我家车库里。

第三次是2008年7、8月份的事,我当时开拉沙子车路过凉水海关的时候,看见有一家有时候挡着窗帘,有时候不挡窗帘,我当时就想,他家平时肯定有的时候没有人住。等有一天凌晨两点多钟,我开车路过那的时候,我看见他家窗帘没挡,我就知道他家肯定是没有人了。我把车停在道边,顺着小道到了他家后院,他家后院有个小门,我从小门溜进去之后,从他们家西屋的前窗户跳进去了。跳进屋里以后我看有两个皮箱在地下放着,我打开箱子以后看见里面有衣服、胸罩、还有一个小包,小包里面好像还有照片,还有点化妆品,我又开始翻衣柜,在衣柜里我又找到几个胸罩,我把胸罩放在皮箱里,一起把两个皮箱偷走了。偷回来的东西放在我家车库里。

第四次是2008年的8、9月份的一天晚上10点多钟,我骑自行车从我家出来溜达,准备偷些女式胸罩,等溜达到榆林加油站附近,我看见有一家大门好像锁着,我把自行车停在那家下面的道班那了,我就走着去的,到这家一看大门是锁着的,我偷摸的往屋里看看,屋里没亮灯,也没有人,我就从房后面的小门进院了,我到他家西屋前窗户一拽,窗户就开了,我就从前窗户跳进去了,看见炕上有个红色的皮箱,我就把皮箱打开了,我一看全是衣服,就一起偷走了。然后我就去东屋了,我就在东屋翻东西,在地上的一个柜里找到一瓶茅台酒,在炕上柜里找到一个黑兜和卫生巾,我把这些东西装在黑兜里一起偷走了。我又从西屋的前窗户跳出去,从他家小门跑了。我用自行车把这些东西驼回家,到家后我把这些偷来的东西大概看了看,就放在车库里了。

第五次是2011年5月份的一天,我去凉水乡修摩托车,我把摩托车停在凉水客运站修车地方,然后我就去对过的道班上厕所,上完厕所之后我看见道班的房子里有一个白色的编织袋挺鼓的,我知道这里应该有东西,我就想把东西偷走,因为当时街上都有人,我怕被人看见,我就没进去偷,之后我就回修车的那了。修完车大概是晚上8点多钟,当时街上没有多少人,我又去道班那,我从前窗跳进去,打开那个编织袋,看见里面是一盘导火索,当时觉得没有什么用,后来一想偷回家当绳子用,就把编织袋和导火索从前窗户撇了出来,偷完东西以后从前窗户跳出来了,我把偷回来的导火索放在家里的车库里了。

第六次是2011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8、9点钟的时候,我开车到凉水乡准备修车,到了凉水派出所下面一家修车的,把车停在那以后,就到修车对面的人家去上厕所。到了他们家院里的时候我就看见晾衣绳上有个胸罩,他们家的门也没锁,是敞开的。我上完厕所以后,我看见屋里有个亮光的东西,我不知道是什么东西,我就直接从他们家后门进屋了,当时我也不知道他们家有没有人,到屋里以后看见一个韩国的电饭锅,电源线还在上面插着的,锅里面还有饭,我就直接把电饭锅给偷走了。等我从他们家屋里出来以后,又把晾在院里的胸罩,一起给偷走了。我把偷回来的东西放在车上,等车修完以后,我开车就走了,把偷回来的电饭锅和胸罩放在我家的车库里。

第七次也是2011年6月份的一天,凌晨2、3点钟,我在大路镇开拉沙子车,我把车停在沙场以后,就到大路镇街里溜达,准备偷点东西。当时没敢从大道走,因为大道有光,我怕被别人看见。我走到大路镇影剧院附近的时候,看见有一家屋里有亮光,窗帘也没挡,那家大门是锁着的,院子里挂着两个胸罩,我感觉他们家肯定没有人,我就从他家后院的大墙跳进去了,从西屋的后窗户看他们家好像是刚结完婚,而且挺有钱的。我从西屋后窗户跳进去后,在西屋炕上的衣柜抽屉里看见了三个红包,红包里面都有现金,我把三个红包揣进我的衣服兜里,直接从西屋的后窗户走了。我到院里后,把晾在晾衣绳上的两个胸罩也一起给偷走了。从他家出来后,我就直接回到了我停车的沙场,等我下班开车回到家里后,我看了看我偷回来的现金,我看完以后大约能有三千块钱吧。

第八次是2011年6月下旬的一天凌晨3点多钟,我当时在大路镇干活,我开车去沙场,我去的有点早,到了以后我就到大路镇街边溜达,准备偷点东西。我溜达了一会儿,在政府后面发现有一家,大门没有关。我就直接从西屋前窗户跳进去了,在屋里的地下看见了两个皮箱,一个是红色的,是打开的,里面有几件衣服还有胸罩。另一个是黑色的,里面也是几件衣服。我看箱子挺好的,从他们家的前窗户跳出去把箱子偷走了。回家以后,把偷回来的皮箱放在车上,等我回家的时候把偷回来的皮箱放到我家车库里了。

第九次是偷完上一家之后,我感觉偷的有点少,我就继续在大路镇街里边溜达,在政府后面我看见有一家大门锁着,西屋的后窗户有点小缝,我就跳墙进到他们家院里,从西屋的后窗户跳进屋。进屋以后,我先在西屋的抽屉里翻到了五、六百块钱,面值都是一百的,还有个手机,具体什么牌子的我不知道,我就把钱和手机偷走了。然后又在炕上看见了一个女式的手拎包,包里有一沓钱,当时我没数是多少钱,五、六千块钱是有了,还有胰岛素一些治病的东西。我又在他们家炕上的柜里翻到了几个女式的胸罩。我把在这两家偷回来的东西都放到车上,回家之后把东西放到我家车库里了。在第二家偷回来的现金,我一直也不知道是多少钱,一直放在我家车库里,我平时花钱的时候,没有钱就到车库里去取,能取过四、五千块钱吧。

第十次是2011年8、9月份的时候,我在大路镇干活,有一天凌晨2、3点钟的时候,我准备出去偷点东西,就在大路镇街里面溜达,我看见大路镇变电所附近的一家院里挂着胸罩什么的,我就跳墙进去了。我从西屋的窗户看见屋里有点亮,仔细一看是手机在充电,我就从西屋后窗户跳进屋了。在西屋的炕上我发现了行李包,行李包里有几件衣服,一个电脑的电源线,还有个红色的钱包,钱包里面有三千多块钱的现金,钱包里还有没有其他的东西我就忘了。我把行李包和里面的东西都拿走了,又把在桌子上充电的手机一起给偷走了。偷完以后,我拿着行李包、手机就又从西屋的后窗户跳出去,回车里了。我把偷回来的东西,用车拉回家以后,放在我家车库里。

第十一次是2011年8月份的时候,我在太平村一家饭店吃饭,把车停在饭店门口。等我吃完饭后,我就从饭店出来,在太平村街里溜达一会准备偷点东西。我看有一家大门用锁头把门锁上了,屋里也没有灯光也没拉窗帘,我就觉得这家没有人,然后我就跳墙进院,到了房门西边的一个小窗户旁边,我使劲一拉,窗户就开了,然后我就从窗户跳进屋了。进屋之后,我在西屋的地上看见有一堆包,其中有一个包挺鼓的,好像是绿色的包,我就觉得里面应该有值钱的东西,然后我拎着这个包,还从跳进来的窗户跳了出去,把偷回来的包放在车上,然后我就开车回家了。到家里的车库后,我把偷来的包放下,打开一看,里面全是部队用的物品,有两件衬衫、一些肩章什么的、几盒小划炮、还有几本书,过年的时候我把划炮给放了,其他的东西放在车库里我就再没动过。

第十二次是2011年8月份的一天,我开车往集安市里送沙子,等回来路过通沟村的时候,大约晚上7点多,我在大道靠右边的一家院里,看见在晾衣绳上面晾着两个胸罩,我就继续开了一小段路,然后把车停下来,走回了晾胸罩那家,当时大门没有锁,我从院墙外面往里看了看,没发现有人在家,我就从大门直接进到了院里,把两个胸罩摘下来放在我的裤兜里,偷走了胸罩之后,我就回到车里把车开回家了,到了家里的车库,我把胸罩放在一边就没再动过。

第十三次是2012年2月份的一天,我到榆林镇迎水村的老耿家赶礼,看见他家院里一个油锯挺好的,我挺喜欢,赶完礼之后我就回家了。到家之后我就想老耿家的油锯挺不错的,想偷回来自己用。过了不几天的一个晚上,差不多2点半的时候,我骑自行车就直接去了他家准备把油锯偷出来。到了他家之后,我看大门锁的,我就从他家院墙跳进他家院里,进了院里我就直接到他家的仓房边上,把他家的油锯给偷了。我从猪圈的院墙把油锯给放到院外,然后我跳出去用自行车把油锯就给拉走了,我回到家之后,就把油锯放在了我家的车库里。

第十四次是2012年4、5月份后半夜的一天,我到凉水拉沙子,我开着拉沙子的车到凉水以后,把车停在客运站附近,我就下车溜达,想偷点东西。我溜达到凉水后街,我看见一家大门锁着,窗户还打开着。我就跳墙进他们家了,又从西屋的前窗户跳进屋里。当时在西屋地上放了把红色的电锯。我就直接把电锯偷走了,又从西屋的前窗户跳出去。走了之后我把偷回来的电锯放在我家的车库里。

第十五次是和上一次相隔不长时间,好像是6月份左右,凌晨2点半到3点之间,我还是开着拉沙子车到了凉水乡。我把车停在凉水乡客运站附近的沙场,我就下车了,下车以后我就溜达到凉水乡林业站不远的一家,我在门外看见他们家院里有一辆红色的自行车,挺好的一个小自行车。当时大门没锁也没关,我直接进去就把自行车给推了出来,把自行车推到凉水乡加油站附近的道边上给藏了起来,我就走了。等第二天晚上8点半多的时候,我从家走到我藏自行车的地方,把自行车推我家去了,然后放在我家车库里。

第十六次是2012年春天的时候,我骑自行车在榆林街里溜达的时候,看见榆林镇农电所斜对面的一家经常锁门,那段时间我就寻思着晚上到他家看看,有没有什么值钱的东西偷回来点。具体哪天我记不住了,晚上两点多钟我骑着我的自行车就到了这家,这家没有院墙,前门还是锁的,我就到了房子的后面,从这家西屋的后窗户跳进屋了,我在西屋的地上发现的一个纸盒子,挺沉的,我就拿起来借着农电所那边传过来的灯光看了看,差不多是一个电饭煲的纸盒子,然后我就拿着这个纸盒子跳出窗外,把窗户关上,骑着自行车回家了。回到我家的车库之后,我把纸盒子打开一看,里面是一个红色的电饭煲,我觉得没什么意思,就把电饭煲装进了纸盒子里,放在车库里不管它了。

第十七次是2012年春天的时候,马上要到夏天了,有一天晚上半夜两点左右,我骑自行车在榆林镇溜达,准备再偷点女的胸罩,等我走到粮库斜对面那家,他家没挡窗帘也没有大墙,我就走近仔细的看了看,发现家里确实没人,我就从西屋前窗户跳进屋里了,进屋之后,在他家的衣柜里偷了两个浅色的胸罩,在地上有一个木箱子,大约有80公分长,60公分高,棕红色的,里面装着一堆衣服,衣服下面有个小本,本里夹着150多块钱,我把钱揣在兜里之后,觉得钱有点少,然后我在屋里的地柜上偷了一个电脑,具体是什么品牌的我不知道,我就把电脑的这一套东西和皮箱、胸罩这些一起都拿走了,然后把东西都放在我家的车库里的。

第十八次是2012年6、7月份的一天凌晨两点多钟,我直接到了我前几天剪头的那家,当时大门锁着的,我就知道里面肯定没有人,我就到房头的窗户边,因为有纱窗我看不进去,我就把纱窗给扯下来了。我从窗户跳进他家屋里以后,找了个袋子,装了挺多的化妆品,具体是什么牌子的化妆品我忘了,在化妆品旁边还有一个手机,我就把化妆品和手机一起给偷走了。偷完东西以后我顺着房头的窗户跳出去就走了。我把偷回来的化妆品和手机放在我家的车库里。

第十九次是2012年8、9月份的一天后半夜的时候,我开车到了凉水,把车停在沙场附近,就去前几天吃火盆的那家准备偷点东西,因为前几天吃饭的时候我看他们家晚上好像是没有人。他家那天晚上没挡窗帘,大门锁着,我就从房子东边的前窗户跳进去了。跳进屋以后我看见墙上挂着个衣服,地上有纸壳箱,纸壳箱里面有个小兜,兜里有女式的衣服什么的,还有胸罩,还有一个破手机,我就把墙上挂着的那个衣服放在包里,一起把这些东西偷走了。偷回来的东西放在我家车库里。

第二十次不是2011年就是2012年秋天的一天凌晨两点多钟,我骑自行车溜达的时候看见榆林镇种子公司附近的老王家没挡窗帘,我就趴在院墙外面往屋里看,屋里好像也没有人,他家的院墙也不高,我直接从院墙跳进去,看见窗户没锁,我就把窗户给拉开了,进屋之后,在西屋的炕上偷了一个电焊机,我就提着电焊机从西屋后窗跳出去了,把电焊机放在自行车上,驼着回家后,就放在车库里了。

第二十一次是2012年秋天的一天,我当时在榆林镇迎水村砖厂干活,开车路过迎水的时候看见有一家平时窗帘有时候挡,有时候不挡的。有一天晚上凌晨2点半左右我开车去砖厂,当时去的有点早,我就把车停在迎水村街里面,我想出去溜达溜达偷点东西。我直接到了偶尔挡窗帘的那家,去看看他家到底有没有人,要是没有人就偷点东西。等我到他们家以后,他们家的院是用铁丝网圈的那种,能有将近一米高。我看那家没有挡窗帘,我感觉没有人,我翻过铁丝网进他家院里以后看屋里真没有人,我就到后窗那,想把窗户打开,我推了几下没推动,知道窗户锁了,又在他们家院里找了几根铁丝,用铁丝把窗户撬开了,然后顺着后窗户就跳进他们家屋了。在屋里我翻了翻,在他们家屋里的一个高丽柜里翻到了6瓶酒,包装盒都是纸壳的,我只记得其中有两瓶是金六福牌的酒,其他的我也不知道什么牌子,我又在他们家翻到个手拎包,手拎包是什么样的我记不清了,我把6瓶酒放在手拎包里,要走的时候看见在地上放着一个深色的皮箱,皮箱里有几件衣服,就把这些东西一起给偷走了。等我刚从窗户想跑的时候,不小心把偷来的酒给打碎了几瓶,我也没管,把这些东西都放在我车里了,接着就开车到砖厂了。当时酒打碎了以后,因为手拎包里有酒味,我怕被老板闻到,我就把手拎包拿走,放到砖厂附近的一个破旧的仓房里,想放放味以后再往家拿。等我第二天回去拿酒的时候,包和酒就都不见了。我又把偷回来的皮箱打开了,一看里面有些衣服,什么样子的衣服我也忘了,还有铁马勺子,是新的,我也没用,又放回皮箱里,一起放在车库了。

第二十二次是在2012年秋天的一个晚上,8点多的时候,我去样子沟村抓蛤蟆,但是没有抓着蛤蟆。我就想起以前开车路过的时候,在样子沟村有一家有个电磨,电磨上还有电动机,那家没有围墙,就是用木头围的杖子,我就从他家杖子缝里钻进去,把电磨上的电动机给偷走了。

第二十三次是在2012年秋天的,有一天凌晨2点多钟的时候,我想出去偷点东西,我就骑自行车到榆林村,把自行车放在了政府旁边。我溜达到客运站附近时,看见有一家大门是锁的,我从这家的后院跳墙进去后,看见东屋的窗户是锁的,又从后窗户跳进屋去。我先去的西屋,我看见西屋的门后有个皮箱子,然后我看见炕上有个盒子,我就把这两个东西一起偷走了。之后我又去了东屋,我从炕上的柜子里翻到了6、7个胸罩,在炕上还有个箱子,箱子里面有衣服,我把衣服给拿出来了,把我偷的胸罩都放进去了,在他们家还偷了个电脑,当时电脑放在电脑桌上,我把这些东西一次性都给递出大墙外,后来我把东西放在自行车上,准备往家驼,但是东西太多一次驼不回去,我就先把一些东西放在车上,先驼到了刘某甲家下面的垃圾堆旁边,我想放在垃圾堆旁边安全,然后又转头回去,把剩下的再驼到垃圾堆那,把之前的都装到车上后,一起驼回了家。到家以后我把偷来的东西放在车库里,之后我把两个箱子都打开看了一下,在东屋偷的皮箱子里,里面有个心形绿色的首饰盒,首饰盒我也没打开,又被我放回去了,我把箱子放好后,就出车库了。

第二十四次是在2012年9月份的时候,我中午开车到李某丙家的饭店去吃饭的时候,看见李某丙家饭店门口的雨搭里面有一个包,当时我就有点好奇,想偷回家看看什么东西,吃完饭我就走了。第二天晚上9点多的时候,我开车去送人到榆林镇政府的门口,人走了之后,我在车里睡了一会,等我起来的时候,我直接走到李某丙家饭店,李某丙家饭店靠胡同的窗户没锁,我一拉就开了,我从胡同里的那个窗户跳进屋了,我进屋后直接奔那个包就去了,把那个包拿走了,我又从那个窗户出去的,我把偷来的包放车上,开车就走回家了,回家之后我把那个包拿到车库里,打开一看就是小孩的旱冰鞋,我也用不着,就放在车库里了。

第二十五次是在2012年秋天的时候,我白天看见有一家在院子晾着胸罩和内裤,我凌晨2点多的时候我想去偷回来,我去了一看,已经收回家了。边上有一家后窗没有窗帘,我在后面一看里面没有人,就绕到房子前面,从前窗户跳进屋了。我进屋的时候,把前窗帘给踩掉了,我进屋翻了一圈,我也不能空手回去啊,我就把放在炕上的两床被子用我踩掉的那半个窗帘包起来,偷回家了,回家放在车库里,我就把车库门锁上了。

第二十六次是2012年8月的时候,我是负责给江口村拉料的司机,有一天我往江口村送完水泥料,晚上吃完饭后,大约10点多,往家走的时候路过太平村沟门,我记得前几天在沟门那有一家晾过胸罩,我就想去把这家的胸罩偷走,然后我就把车停在了桥的旁边,下车走路去了村子里。到了那家之后,我发现大门是锁着的,我往院里看了看,没发现晾胸罩,屋里也没挡窗帘,然后我就从院墙跳了进去。我走到西屋的前窗前,从窗户伸进脑袋在屋里看了看,发现有一个铜火锅在靠窗台的炕上,我伸手就把铜火锅给偷了出来,然后我就从院墙跳出去了,在跳墙的过程中,我手中的铜火锅掉在了地上,发出了响声,但是我发现屋里没有动静,我就觉得这家应该没有人,然后我又跳过墙回到了这家院里,还从前窗户跳进屋里,我在西屋翻了一遍,没找到什么值钱的东西,然后我就到东屋去翻,在东屋的电视柜下我发现了一个储蓄罐、一些散放着用过的化妆品,化妆品旁边还有一个兜,我把这些化妆品还有储蓄罐装在这个兜里一起都拿走了。回到家里之后,我把偷来的这些东西放在了我家的车库里。

第二十七次与上一次相隔没几天,也是拉水泥回家的路上,我开车看到路旁有一家房子挺好的,这家应该有些钱,于是我把车停在了路旁,走路到了那家,看见房门是锁着的,我就绕到了后窗前,这家的后窗是木头的,我把窗户打开了,从窗户跳进去后,在屋里打开一个柜子,发现柜子里面有三个大箱子,箱子都是深色的,我当时也没敢看箱子里面有什么,把箱子一个一个运到屋外我的车里,然后就回家了。到了家的车库里,我把箱子打开看了看,里面都是衣服,我就把偷回来的皮箱放在我家车库里了。

第二十八次是在2013年的春天,我就记得是某个礼拜天,我白天在外面干活的时候,看见有一家旁边的住宅有胸罩,当天凌晨我从家骑自行车准备去偷,看见胸罩没有了,然后我就去白天挂胸罩家附近的一家,看看有什么可偷的,他家的大门旁边有个缝,我从这个缝直接就钻进院去了,他家屋里的门也是锁着的,我就在他家院里找了个铁棍,用铁棍把门锁给撬开了,撬开以后我先进的西屋,四处翻了下,在炕上的柜子里翻到了以前用来装文件的那种纸带,我也没看里面有什么东西,还翻到了方便袋,里面装着古币、国库券、粮票、袁大头,还有什么也记不清了,柜子里有两个胸罩,炕上还有一个女式包,包里有个存折,还有什么我也没注意,我把翻到的这些东西都装在炕上的女式包里给拿走了,然后我又去东屋了,在东屋炕上两个柜子之间有个胸罩,在地上的柜子里有一瓶茅台酒,我把胸罩和茅台酒都给拿走了,我把偷的这些东西一块都放到了自行车上,我用自行车把东西给驼回家了,到了家我把偷来的东西放到了车库里。

第二十九次是2013年5月中旬的时候,那天凌晨2点多钟的时候,我开车到凉水乡,感觉车有点毛病,我就把车停在凉水乡政府附近修车,把车修好以后,就去溜达溜达想去偷点东西。等我走到凉水邮局附近的时候,我记得前几天有一家院里停过轿车,等今天我去的时候轿车没停在家里,窗帘没挡,大门是锁着的,我就感觉他们家没有人。我就从他们家西边大墙跳进他们家后院里。进他们家院里以后,我先去推的屋里的门,门是锁着的。我就透过前窗户往屋看,我看完以后屋里确实没有人。我又绕到他家西屋的后窗户,我一使劲就把西屋后窗户打开了,我跳进屋里以后,翻了翻他们家的柜,没发现现金,就看见了一个白色透明塑料的整理袋,里面还有些衣物和女式的胸罩。当时地上还放了十几瓶的啤酒和一瓶白酒。我又从抽屉里翻到了两个小包,不大点的小包,包里有什么东西我也没看,还有个毛毯,我抱着这些东西从西屋的后窗户跳出去偷走了。把偷回来的东西放在车里以后,我感觉偷的有点少,他家也没有人,我就又回到我偷东西那家,还是从西屋的后窗户跳进去,进屋后,在厨房我看见有个电磁炉,东屋还有几卷卫生纸,还有一个没完成的十字绣,当我准备往外走的时候,又发现西屋的电视柜附近放着一个机器,类似于机顶盒吧,但是具体干什么用的我也不知道,我把这些东西从西屋的后窗户偷走了放在我干活用的拉沙子的车上。我回家以后把偷回来的东西放在我家车库里了。

第三十次是6月初的事,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白天开车路过凉水乡度假村附近的时候,看见有一家院里晾着胸罩,我想晚上去他们家把胸罩偷了。等到第二天凌晨2点多的时候,我把车停在凉水乡度假村附近的大牌子那,我下车直接到了我白天看见挂胸罩的那家,想把他家晾的胸罩偷走,到了他家以后,我看大门没有锁,就从大门走进院里,把晾在晾衣绳上的胸罩给偷走了,当时我偷了两个胸罩,我把偷回来的胸罩都放在我家车库里了。

第三十一次还是我上次偷胸罩那家,过了不几天,我白天开车路过他家时候,看见他们家院里又晾着胸罩,我就想晚上接着把这几个胸罩给偷了。到了第二天凌晨的时候,我把车停在凉水政府附近,我走着到的前几天我偷胸罩那家,这次我去的时候,他家大门是锁着的,我就跳墙进去的,到了院里把晾衣绳上的一个胸罩给偷走了。我把偷回来的胸罩都放在我家的车库里了。

第三十二次和上一次相隔五、六天,我也是半夜从家走的,那天外面还下着小雨,到凉水乡已经是凌晨1点左右了,我把车停在凉水乡度假村大牌子附近,我就往凉水街里面溜达,等我溜达到派出所附近东边的一家,我看他们家挡着窗帘,我也不知道他们家有没有人。我就绕到他家西屋后窗户,敲了两下窗户,我看也没有动静,感觉好像家里没有人,我就拉开西屋的铝合金窗户,从窗户跳进去了。进屋以后,我在西屋看见了一些部队用的东西,我看这些部队用的绿色水壶、背包、绿色的行李包挺好的,我就拿着这些东西又到东屋翻了翻,在东屋炕上的衣柜里我翻到了两个胸罩,衣柜边上的电视柜上有几盘影碟和一个黄色猪形的储蓄罐,还有其他什么东西我就忘了,我就把这些东西都装在了从西屋偷的绿色行李包里面,拿着这些偷的东西从西屋的后窗户跳出去走了,回家后我把这些偷来的东西都放在我家的车库里面。

第三十三次也是6月份的事,跟我偷储蓄罐那家相隔不几天,我开车到凉水乡海关村东沟子那,到那已经是凌晨3点半了,我去接我们沙场做饭的,到那以后给她打电话没打通,我就下车溜达。在道上溜达的时候我看见有一家大门没有锁,窗户也是打开着的,窗台上放着一把雨伞,我就走进那家院里,把窗台上放的那把紫色的雨伞偷走了,当时天都有点亮了,我也没敢进屋,我就光把雨伞给偷走了,偷回来以后我就把雨伞放在车里了。

第三十四次和上一次相隔不几天,我也是开我干活用的拉沙子车,凌晨1点多钟我到的凉水乡,把车停在政府门前我就去寻思时间还早,我就想去偷点东西,我顺着凉水卫生院旁边的道往后街溜达,到了后街以后,我看见有一家电脑还亮着,我就到了那家门口,我看大门没锁,我就直接从门进去了。等我刚进院的时候,我看见一个个挺高的老头儿,起来开灯上厕所。我就蹲在他家院子里面一动没动。当时我想:一个老头就是发现我了也追不上我,我就没有跑。等老头上完厕所以后,他就回屋睡觉了,也没发现我。我在院子里等了一会,感觉老头儿应该是睡着了,我就从房门进他们家屋里了,在西屋的电脑桌上我看见了一盒烟,我就给拿走了,我又走到他们家的卫生间,卫生间有个白色的毛巾,在绳上挂着,还有一瓶洗头的我就一起给偷走了。我又在屋里看见了一个包,包里具体有什么东西我没打开看,我把包也拿走了,等到我要走的时候,看见窗台上有把折叠的雨伞,我也一起把雨伞给偷走了。等我走到院子里,看见院里有个胸罩,我看挺老的,我就没给偷走。

第三十五次是我偷完上一家之后,感觉偷的东西太少,我寻思再偷点东西,我就在卫生院后面又找了一家,他们家的大门是锁着的,我就跳墙进去了。等进去之后我就去拉屋门,发现屋门是锁着的,我就绕到了他们家西屋后窗,当时窗户还有塑料布,我把塑料布撕开以后,打开窗户直接跳窗户就进去了。进去之后我就在西屋开始翻东西,在西屋炕上的衣柜里翻到了6、7瓶扁瓶的药酒,具体是干什么用的酒我也不知道,还有擦手的纸,我在地上找了一个白色塑料袋,把这些东西装在一起,我就给偷走了。我从西屋后窗户跳出去以后,把这两家被我偷的东西放到我家的车库里了。

第三十六次是在2013年6月上旬的一天,我早上3点多开车到榆林镇迎水村去接人,我到迎水村的时候,我要接的人还没到,我就把车停在路边到村里去溜达了。当我溜达到迎水村妇女主任家的时候,我看她家大门没锁,我一推,大门就开了,然后我就进院了,在她家院子里我看见仓房门口停了一台摩托车,我过去把摩托车的后备箱打开一看,里面有一个白色的小盒子,小盒子上面写的是红色的字,我也没看盒子上面写的是什么、里面装的是什么,觉得里面应该有钱,我也没多想,就把小盒子给拿走了,之后把摩托车后备箱的盖子给盖上,拿着小盒子就走了。当时天已经开始亮了,什么都能看见,我就边走边打开盒子,一看里面是避孕套,我就挺失望的,不是什么值钱的东西,等我走到我的车旁边时,就把这盒避孕套扔在我的车里了,到车里我等了一会,我接的人来了,我们就回家了,这盒避孕套现在还在我的车里呢。

还有一次是2012年秋天,我在榆林镇样子沟村偷过一个电机。当天我去样子沟抓蛤蟆,抓到晚上8点多的时候,我寻思也没有什么收获,就准备偷点东西。我以前开车的时候,记得路过样子沟有一家院子里有个电磨,在道边能看见他家院子放的电磨,我就骑自行车找到了那家,钻进去之后,我就把电磨上的电机卸下来,用自行车带回家了。

这些是我能想起来的,剩下没交代的是我没想起来的,时间太长了,我实在是想不起来是什么时间在哪偷的东西了。

我从1998年开始在大路、凉水、榆林、太平这几个乡镇街里道路两旁的住宅或院里盗窃的,但是中间有几年我都没偷,偷的东西都放在我家车库里。我盗窃的时间大部分选择凌晨2、3点钟,因为这个时间街里没有人,天也黑,不容易被别人发现。盗窃的对象就选那种锁大门的,晚上睡觉不挡窗帘,平时家里没有人的。我手里有一个存折,里面有18,000.00元,把这个钱取出来还给我偷失主的现金吧,我觉得自己也对不住人家,我想减轻自己的罪行。

2、失主任某某、卢某乙陈述,证实我家住大路镇大路村二组, 2011年6月上旬,我家被盗了,丢了一个金手镯,约重32克,一个钱包,包里有4800元钱,一个金戒指,约重0.6克,一对桃形黄金耳钉,约重2克,两盒竹盐香皂,两支竹盐牙膏,两个洗面奶,一个护手霜,两瓶香水,一个粉饼,一个粉底液,两套指甲刀,四件衣服和三件胸罩。这些东西大约价值17000元左右。

3、失主张某甲陈述,证实我家住大路镇大路村四组, 2011年6月中旬,我家被盗了,丢了一个女式挎包,包里有现金16000元,两件衣服,一部手机,两个手机充电器,十八双新袜子,一张邮政储蓄的存折,身份证,一个胰岛素注射器,一个血糖测试仪,一条白色珍珠项链。

4、失主金某一陈述,证实我家住大路镇大路村五组,2011年8月末,我家被盗了,丢了一个行李包,包里装有一个钱包,钱包内有现金3500元,四张银行卡,一张身份证,一个学生证,十多件衣服。一个黑色的电脑包,包里装有笔记本电脑的电源线。一个化妆包,装有化妆品和一部诺基亚牌手机。一个美的牌榨汁机,一部长虹牌手机,两件胸罩,一件半袖,一箱小洋人饮料。

5、失主王某甲、董某陈述,证实我家住凉水朝鲜族乡凉水村一组,经营了一家美容院。2010年5、6月份的一天,店里被盗了,丢了一些化妆品和六、七十元钱。

6、失主朴某甲陈述,证实我家住凉水朝鲜族乡凉水村三组,2011年6月份的一天,我家被盗了,丢了一个电饭锅,两个包,三个胸罩。

7、失主赵某甲、肖某甲陈述,证实我家住凉水朝鲜族乡海关村七组,2008年7、8月份的一天,我家被盗了,我女儿肖某乙装衣服的两个皮箱不见了,皮箱里装有一些衣服和五个胸罩,我的一个女士皮包也丢了,包里装有几张我女儿的照片,还有一套化妆品。

8、失主许某某陈述,证实我家住凉水朝鲜族乡凉水村一组,2012年4、5月份的一天中午,我家被盗了,丢了一台电锯。

9、失主马某某、丁某某陈述,证实我家住凉水朝鲜族乡凉水村三组,开了一家理发店,2012年6、7月份的一天,店里被盗了,丢了六盒大宝SOD蜜,五、六瓶潘婷洗发露,二、三瓶薑黄热疗洗发乳,两瓶倍美斯生姜精华洗发露,海飞丝洗发露、黑金洗发乳、香水瀑布顺爽修复洗发乳和馥佩御芳祛痘洁面乳各丢了几瓶,还有一个化妆袋和一部手机。

10、失主秦某甲陈述,证实我家住凉水朝鲜族乡凉水村二组,2012年6月份的一天,我家被盗了,丢了一辆自行车。

11、失主滕某甲、宋某甲陈述,证实我家住凉水朝鲜族乡石青村三组,在凉水客运站附近经营一家饭店,饭店名字叫英子火盆。2012年8、9月份的一天,家里被盗了,丢了一个玉手镯,一瓶化妆品,一部手机,一个镀白金的项链,一个金的转运珠,一个紫色带花纹钱包,钱包里有三、四百块钱,一个棕色带花纹钱包,一些衣服,一个布式浅粉色带花纹的拉杆箱,一些吊带、胸罩、内裤。

12、失主由某某陈述,证实我家住凉水朝鲜族乡凉水村五组,2013年5月份的一天,我家被盗了,丢了一条软中华香烟,两瓶红星二锅头白酒,两箱啤酒,两套指甲刀,一个黑色旅行布包,一双黑色女士翻毛皮靴,两个床单,一件米色女士风衣,一个太阳镜,一条银色项链,一个银白色DVD,还有一床毛巾被。

13、失主滕某乙陈述,证实我家住凉水朝鲜族乡凉水村五组,2013年6月初的一天早上,我发现放在西屋炕上柜子里的五瓶白酒没了。

14、失主金某二陈述,证实我家住凉水朝鲜族乡永泉村一组,2013年6月中旬的一天,我家被盗了,丢了一个储蓄罐,里面装有300多元的硬币,几张韩国歌曲的光碟,部队那种写着“韩伟明”的包,“张洋”的水壶,“韩磊”的挎包,还有我妻子的几件内衣、裤。

15、失主张某乙陈述,证实我家住凉水朝鲜族乡海关村七组,2013年6月中旬的一天,我家被盗了,放在西屋窗台边上的一把雨伞丢了。

16、失主李某甲、金某三陈述,证实我家住凉水朝鲜族乡永泉村二组,2013年6月初的一天,我家被盗了,丢了两条毛巾,一把雨伞,三盒韩国烟、一瓶洗面奶和一件大裤头。

17、失主李某乙陈述,证实我家住凉水朝鲜族乡永泉村四组,我家一共被盗两次。第一次是2013年6月初,我晾在院子里的两个胸罩丢了。隔了五天,我晾在院子里的一个胸罩又丢了。

18、失主王某乙、张某陈述,证实我家住麻线乡通沟村一组,2013年3月中旬,我家被盗了,晾在院子里的两个胸罩丢了。

19、失主姜某甲陈述,证实金某乙是我公公,2011年的一天他给我打电话说他家里被盗了,丢的都是我放在他家的东西,有两个玉簪、一条14K的金项链和一对白色珍珠耳环。

20、失主王某丙、单某某陈述,证实我家住榆林镇榆林村三组,2011年10月中旬,我家被盗了,丢了一台电脑,一个皮箱,装有一个床单,一个首饰盒,首饰盒里装有一条金项链,一个转运珠,一个戒指,一个金坠,一对耳环,一个男士手表。

21、失主蔡某某陈述,证实我家住榆林镇迎水村二组,一共被盗两次。第一次是2011年9月下旬,丢了一条千足金项链和3000元现金。第二次是2012年4月中旬,丢了一条千足金项链,一条千足金手链,一枚千足金戒指。

22、失主金某四陈述,证实我家住榆林镇榆林村六组,2012年5月中旬,我家被盗了,丢了一个韩国压力电饭煲和一桶豆油。

23、失主于某某陈述,证实我家住榆林镇榆林村四组,2012年6月中旬,我家被盗了,丢了一些证件,700元现金,495元硬币,一对黄金耳钉,一台电脑,包括显示器、鼠标、键盘、插排。

24、失主王某丁陈述,证实我家住榆林镇榆林村四组,2012年8月末,我家被盗了,丢了一个电焊机。

25、失主李某丙、吕某甲陈述,证实我家住榆林镇榆林村三组,2012年10月初,我家被盗了,丢了一些化妆品和一双轮滑鞋及护肘、头盔。

26、失主金某五陈述,证实我家榆林镇榆林村六组,2012年10月上旬,我家被盗了,丢了四床被子,一条方巾和一半窗帘。

27、失主吕某乙陈述,证实我家住榆林镇榆林村二组,我家被盗过两次,第一次是2011年7月初,丢了两个皮箱,皮箱里面装有一些衣服和两万元现金。第二次是2012年11月上旬,丢了两瓶白酒,一部手机,两个钱夹。

28、失主金某六陈述,证实我家住榆林镇迎水村三组,2012年11月初,我家被盗了,丢了一双水鞋,一台捕鱼充电器,一台电脑主机和显示器。

29、失主崔某甲、金某七陈述,证实我家住榆林镇迎水村九组,2012年11月初,我家被盗了,丢了一个皮箱,里面装有一个平底铁锅和两床薄被,一个手提包,里面装有几件毛衣,几条裤子和一些内衣,还有几瓶酒。

30、失主耿某某陈述,证实我家住榆林镇迎水村一组,2013年1月末,我家被盗了,丢了一台油锯。

31、失主刘某甲陈述,证实我家住榆林镇榆林村四组,我家一共被盗两次。第一次是2012年秋天,丢了一个黑色的女式挎包,包里有一个对折的女式长版钱包,900多块钱现金,还有银行卡、身份证、购物卡和一些化妆品以及晾在院子里的几件胸罩。这次被盗我没有报警。第二次是2013年4月初,丢了三本房照,三本土地使用证,两本户口,两张邮政储蓄存折,一张邮政储蓄银行卡,两枚黄金戒指,一条黄金项链,一条彩金项链,两个皮包,四枚袁世凯年间发行的银元,八枚日本昭和年间的银元,十三枚清朝大钱,两枚清朝之前的大钱,三枚韩元硬币,七枚一元纪念币,七十枚光绪元年银元,三百张袁世凯年间的一百元纸币,一百张第三版一分钱和一角钱的人民币,一张十元的英镑,一张一百元的港币,一张一元的美元,一百张左右的粮票、棉票、布票。

32、失主纪某某陈述,证实我家住榆林镇样子沟村三组,2012年11月份,我家被盗了,丢了一台单项电容启动电动机。

33、失主邵某某证言,证实我在麻线乡太平村六组朱某某家租住,2011年8月份的一天,我找衣服时发现行李箱是打开的,后来发现丢了一件武警夏长衬,一件武警夏短衬,一件武警夏常服裤子,还有一个武警常服资历架。

34、失主黄某甲、洪某某陈述,证实我家住麻线乡太平村九组,2012年8月份,我家被盗了,丢了一个铜火锅,一些化妆品,一个储蓄罐,里面装有200多元的硬币,一件羽绒服。

35、失主金某八、黄某乙陈述,证实我家住麻线乡太平村九组,2012年8月份,我家被盗了,丢了三个箱子,里面装的都是衣服。

36、证人谭某某证言,证实我住在大路镇正义村六组,那是我岳父金道善家。2007年7、8月份的一天,家中被盗了,我小舅子和他妻子放在我岳父家的东西被偷了,一个女士手提包,装有一些化妆品和一部诺基亚牌手机,一些面值为1分和5分的纸币,五、六枚铜钱和一个红色钱包。

37、证人卢某甲、王某戊证言,证实我们是卢某乙的父母,在一起居住,我们住东屋,他们住在西屋。2011年6月初,他们不在家时,家中被盗了,听儿媳妇任某某说,丢了一个金手镯和4800元现金,其他的就不清楚了。

38、证人白某某证言,证实我家住大路镇大路村五组, 2011年6月份的一天早上,家中被盗了,我孙子的女朋友放在西屋地上的一个黑色皮箱不见了,里面装有我孙子的女朋友的衣服,具体多少件我不知道,他们一直在外国打工,也联系不上。

39、证人金某甲证言,证实金某一是我女儿,我们住在一起,2011年8月末我家被盗了,丢的都是我女儿的一些东西,一个行李包,包里装有一个钱包,钱包里有3500元钱,一个笔记本电脑包,一个化妆包,里面装有一些化妆品,两部手机,一箱饮料,一些衣服和一件胸罩。

40、证人王某己、张某丙证言,证实我们是凉水道班的工人,2011年6月份的一天,道班被盗了,丢了一捆导火索,两把铁锹和一根撬棍。

41、证人刘某乙证言,证实朴某甲是我同事。2011年6月份的一天,朴某甲给我打电话说她家被盗了,让我到她家一趟。我去了之后,同她一起收拾的屋子,发现丢了一个电饭锅、两个包和三个胸罩。

42、证人肖某乙证言,证实赵某甲是我母亲。2008年7、8月份的一天,我妈打电话告诉我家里被盗了,丢了两个箱子,里面装有夏天穿的衣服,还有五个胸罩,另外一起丢失的还有我妈的皮包和化妆品。

43、证人滕某丙证言,证实许某某是我邻居,2012年4、5月份的时候,她和我说前几天在我家买的电锯丢了,后来她又买了一台跟以前一样的电锯。

44、证人秦某乙证言,证实秦某甲是我儿子,我们住在一起,2012年6月份的一天,他放在院子里的自行车丢了。

45、证人荣某某证言,证实由某某是我兄弟媳妇,2013年5月初,她要出门,让我帮她照看家,等她5月末回来时,她和我说她家被盗了,具体丢了什么我不知道。

46、证人梁某某证言,证实滕某乙是我同事,2013年6月初,她和我说她家被盗了,单位发的白酒丢了。

47、证人刘某丙证言,证实张某乙是我母亲,我们住在一起,2013年6月中旬,我家被盗了,丢了一把雨伞。

48、证人刘某丁证言,证实李某乙是我兄弟媳妇,我从韩国回来一直在她家住,2013年6月初的时候,她家被盗了两次,丢了三个胸罩。

49、证人金某乙陈证言,证实我家住榆林镇大甸子村二组,2011年8月中旬,我家被盗了,丢了两个玉簪,一条14K的黄金项链,一对珍珠耳环。

50、证人赵某乙证言,证实金某乙是我亲家,他家被盗后给我打电话了,告诉我女儿结婚时我陪送的两个玉簪,一条14K的金项链和一对白色珍珠耳环丢了。

51、证人金某丙证言,证实金某四是我姐姐,她平时在凉水打工,我帮她照看房子,2012年5月份的一天,我发现她家的玻璃碎了,就给她打电话,她回来之后发现家里的电饭煲丢了。

52、证人刘某戊证言,证实于某某是我孙女,2012年6月中旬的一天,我们一起回家后发现窗户被撬开了,进屋发现丢了一些证件,700元现金,495元硬币,一对黄金耳钉,还有电脑、显示器、鼠标、键盘、电插排那些东西。

53、证人宋某乙证言,证实王某丁是我姐夫,他曾打电话和我说过电焊机被盗的事,他家电焊机我见过,是一个蓝色手提式的。

54、证人杨某某证言,证实金某五是我朋友,她家被盗后我还去看过,后来她告诉我丢了四床被子,一个窗帘。

55、证人崔某证言,证实吕某乙是我嫂子,我知道她家被盗的事情,我听说丢了几瓶酒和两个皮箱,这些东西平时放在西屋,我见过。

56、证人朴某乙证言,证实金某六是我表弟,我知道他家被盗的事,丢了一台电脑和一个捕鱼器,我平时去他家时见过这些东西。

57、证人赵某丙证言,证实我是榆林镇迎水村的村长。耿某某家丢油锯的事情我知道,那是2013年1月末时,他和我说的,那个油锯我见过,但是什么牌子的我不清楚。

58、证人姜某乙证言,证实刘某甲是我大姑姐,2013年4月初的一天早上,我儿子刘景元去她家喂鸡的时候看到她家门锁被撬坏了,就给我打电话,接着我就打电话告诉刘某甲。直到下午她回来,我才知道她家丢了东西,丢的什么我并不清楚。

59、证人宋某丙证言,证实刘某甲是我女儿,她家被盗后,她打电话告诉了我,我见过她的三本房照,三本土地使用证,一本户口本,一张邮政储蓄所银行卡,两枚黄金戒指,一条黄金项链,还有一些银元、大钱、纸币,是什么时期的我就不清楚了。

60、证人朱某某证言,证实我家住麻线乡太平村六组,2011年8月份,我家被盗了,太平边防派出所民警邵某某放在我家的几件军装丢了。

61、证人黄某丙证言,证实黄某甲是我父亲,我们平时住在一起,2012年8月份的一天,我晚上回家后,我爸和我说家里被盗了,丢了一个铜火锅,一套化妆品,一个储蓄罐,里面装有一些硬币,还有一件女式羽绒服。

62、张某丁证言,证实孙福成是我丈夫。2013年4、5月份的一天中午,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到仓房拿米做饭,看见地上有两个皮箱,我一看就知道不是我家的,因为我从来没见过这两个皮箱。等孙福成晚上回家时,我就问他皮箱是从哪来的,他说是他买的,我就怀疑他是偷别人的,无缘无故买什么皮箱。我又问他在哪买的,花了多少钱,他就不说话了。我就告诉他以后别去偷了,这事犯法。以前我就怀疑他偷东西,通过这件事我就更能确定了。我在我家仓房看见很多不是我家的东西,孙福成成天半夜从家走,有的时候回来我也看不见他,他一回来我家就多了点东西。孙福成给过我东西,但我不知道是他偷来的,他给我胸罩、裤头什么的,都说是买来的。因为他是我丈夫,家里也需要男人干活,我们还有孩子,如果我和公安机关说,他就得被抓走,孩子怎么办?再说我也害怕他打我。2013年我们家花了17000元从榆林镇的样子沟买了辆面包车,他一般都是半夜开车从家走,他去干什么我也不知道。

63、证人孙某证言,证实孙福成是我父亲,公安机关来我家搜查时,我才知道电脑是我父亲偷的,我当时怕把电脑拿走,就撒谎说是我自己买的,我就是想留着以后自己用。电脑是两、三个月前,我到仓房拿的,还拿了音响、摄像头,我没和我父母说,等我把电脑放在我住的屋子后,我爸看见了,他也没说什么。至于仓房里的皮箱,我没打开过,并不知道里面装的什么,这些东西从哪来的,我也不知道。

6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明被告人孙福成在凉水朝鲜族乡凉水村五组由某某住宅盗窃现场情况。

65、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孙福成指认犯罪现场情况。

66、搜查笔录,证明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孙福成家中车库进行搜查。

67、集安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明扣押被告人孙福成盗窃物品情况。

68、集安市公安局返还物品清单,证明被告人孙福成所盗物品大部分已返还失主;集安市公安局将孙福成的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储蓄存单、属于孙福成自家的物品及无人认领的物品返还孙福成之子孙某。

69、称重记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孙福成盗窃黄金首饰共计112.673克。

70、估价鉴定结论书及物品明细表,证明被告人孙福成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51,837.00元。

71、集安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说明,证明鉴定结论书中价值比明细表总和多出人民币850.00元,以明细表总价值为准。

72、收条,证明被告人孙福成退还失主张某甲人民币6,000.00元;退还失主任某某、卢某乙人民币1,000.00元。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孙福成对失主任某某、卢某乙、张某甲陈述提出异议,辩解没有偷到那么多的现金;对失主王某甲、董某、蔡某某、于某某、吕某乙陈述提出异议,辩解没有偷到现金;对失主李某甲、金某三陈述提出异议,辩解只偷了一盒烟;对失主金某五陈述提出异议,辩解只偷了两床被子;对失主黄某甲、洪某某陈述提出异议,辩解没有偷到那么多的硬币;对证人谭某某、肖某乙证言提出异议,辩解没有偷到化妆品;对证人卢某甲、王某戊证言提出异议,辩解没有偷到那么多的现金;对证人王某己、张某丙证言提出异议,辩解只偷了一捆导火索;对证人刘某戊证言提出异议,辩解没有偷到现金;对证人杨某某证言提出异议,辩解只偷了两床被子。对其他证据均未提出异议。被告人孙福成的辩解内容符合本案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支持。经查,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供证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采信,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福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公民私人所有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己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孙福成长期多次入户实施盗窃,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可酌定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主动坦白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部分赃款、赃物已退还,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福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刑期:自2013年6月17日起至2018年6月16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聂振鹏

代理审判员  张海玲

人民陪审员  申玉华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曹光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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