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焕钧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3 23:29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集刑初字第58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焕钧,曾用名王焕君、王焕均,因涉嫌故意杀人,于2014年3月2日被集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集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国臣,集安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集安市人民检察院以集检公诉刑诉[2014]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焕钧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集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福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焕钧及其辩护人杨国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集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焕钧与其三儿子王某某相处不和,王某某时常辱骂其父母,并打过王焕钧,到父母家闹事。王焕钧夫妻俩不敢在家居住。2014年2月28日,王某某被集安市公安局花甸派出所民警教育后,表示不再骂其父母,不再到父母家里闹事。

2014年3月2日,回家居住的王焕钧怕王某某再到其家中滋事,便准备了一个扒苞米粒使用的铁锥子。同日16时许,王焕钧的三儿子王某某到王焕钧居住的屋内,被王焕钧用铁锥子捅倒后,王焕钧用木棒、洗衣棒(木制品)击打王某某胸腹部以上及头部,致王某某蛛网膜下腔出血并胃肠破裂、腹腔积血死亡。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告人王焕钧供述,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证人丁某某、王某甲等证言,物证照片,检查笔录、指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鉴定文书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王焕钧出于义愤将王某某杀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王焕钧系自首,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焕钧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未提出异议,无证据提供。

辩护人杨国臣对被告人王焕钧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无异议,但认为被害人王某某经常打骂父母,扬言杀死王焕钧,虽经政府调解,没有解决矛盾。案发当天,王某某拿斧子、菜刀到其父母家滋事,被告人王焕钧无法忍受,义愤打死王某某,被告人王焕钧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都较小,且是自首,认罪态度较好,平时遵纪守法,年龄大,村里反响较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焕钧与其三儿子被害人王某某同住一幢房子,王焕钧夫妻住南边两间,王某某一个人住北边两间。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因家庭琐事时常发生矛盾,十几年来,王某某经常酒后到其父母家中闹事,辱骂父母,打砸王焕钧家中物品,殴打并扬言弄死王焕钧,致使王焕钧夫妻不敢在家,经常到其他儿女家中居住,并欲外出租房居住。王某某的兄弟姐妹对王某某的行为都非常气愤,不与他来往。2014年1月22日,王某某酒后持菜刀再次到王焕钧家中闹事,辱骂父母,并将其父母家中的屋门玻璃等物品砸坏,扬言弄死其父母、姐妹。王焕钧夫妻不敢在家居住,便到其女儿及二儿子家。2014年2月28日,王某某被集安市公安局花甸派出所民警教育后,表示不再骂其父母,不再到父母家中闹事。

2014年3月2日14时许,回家居住的王焕钧听到王某某在其房内辱骂,怕王某某再来家中闹事,便准备了一个扒苞米粒使用的铁锥子,藏在衣袖内。同日16时许,王某某携带斧子、菜刀来到王焕钧居住的屋内,与王焕钧争吵起来,王焕钧用事先准备的铁锥子扎进王某某左眼等部位,将王某某扎倒后,用木棒、洗衣棒击打王某某,致王某某蛛网膜下腔出血并胃肠破裂、腹腔积血死亡。随后,被告人王焕钧打电话报案,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民警到来。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

1、被告人王焕钧供述,王某某是我三儿子,我们是四间房,我们老俩口住东边,王某某住西边。我和王某某之间矛盾有十多年了,主要就是他想把我和老伴儿撵出去,霸占房产。他一喝酒就骂我们老俩口,有几次还给我摁倒,掐我脖子,还拿猎枪打我,枪都打断了。他说早晚要整死我,送我上西天。有时我不在家,晚上王某某就敲窗,吓唬我老伴,让他闹的我们老俩口都躲着他,有时上村里别人家住过,有时上我女儿和二儿子家住,他还把我家锅都给砸了,把我家养的小鸡拧脖子杀死,炖吃了,特意给我看,我家养的小狗都让他给弄死了,为这事儿我们去派出所两次,派出所只能教育教育,一回来还是那个样儿。农历腊月二十二那天,他拿菜刀过来,把门玻璃给打碎了,还拿刀比量我,要活扒我的皮,被邻居丁某甲拉开了,我们老俩口上姑娘和二儿子家过的年。正月初六,我想租个房,村里人说:“你有房还租什么房?”正月二十七那天,我回家看见洗衣机、座钟都被砸了,就没敢在家住。2014年3月2日头午,我和老伴在二儿子王某甲那吃的饭,下午两点来钟回的家,王某某就在他屋里骂我,骂的很难听,大概过了一个来小时,我坐在炕上想,今晚他一旦来闹怎么办,这次我豁出去了,躲了今天躲不了明天,顶多一命抵一命,一了百了,我就把扒苞米用的铁锥子藏在右衣袖里,一旦他来就跟他干,一命抵一命。后来,我老伴在厨房烧火,王某某过来直接进我家东屋了,我就跟进去看他要干什么,我一进去,他啥话没说,转身举起斧子就要砍我,我用左手把斧子一下擎住了,然后用藏在右衣袖里的铁锥子,照王某某左眼扎进去,扎几下忘了,扎哪也不知道,他就倒地上了,斧子也掉了,我把锥子拔出来,他左眼出血了,从他身上还掉出来一把菜刀,然后我把锥子扔在屋里的缝纫机底下,我听王某某嗓子还呼噜呼噜响,我怕他没死,我到厨房捡个木棒,敲打他头和身上,木棒打断了,又从炕柜下拿出洗衣棒,击打他头和身上,看他死了,我打电话给派出所。

2、证人丁某某证言证实,我儿子王某某根本不是人,这么多年了,他喝完酒回来就无缘无故的闹事,家里的锅都让他给砸了,最近三年我和我老伴儿都没敢回家过年,去别的儿子家过的。以前打我骂我都是经常事,骂我的话太难听了。我们给他两间房子住,平时吃我的喝我的,他什么都不给我们,他没有什么病,一天好吃懒做。今年农历二月初一,我和我老伴儿王焕钧回自己家住的,农历二月初二,我俩去我二儿子王某甲家吃的饭,下午3点左右回的家。我正在烧炕,王某某来了进里屋了,我就听王焕钧和王某某吵起来了,我赶紧去王某甲家找我二儿子。等我回到家,进屋看到王某某躺在地上,王焕钧在屋里的缝纫机旁边站着,里屋门口地上还有把斧子,我嫌斧子碍事,就把斧子放到里屋门口外侧了。这时,我二儿子王某甲就进屋了,他让我出去,我就出去再没有进屋。后来王某甲报案了,你们警察就来了。

3、证人王某甲证言证实,我父母和我弟弟王某某住一座房子,但他们分开过。王某某喝完酒就在家闹事,和父母吵架,打骂父母,还经常拿刀威胁他们,说要弄死他们,有时还来我家骂我,都十来年了,我父母身体不好,岁数也大,经不起王某某折腾,一打仗就找我,有时上我妹妹家住一段时间,有时上邻居家对付一宿,还租过房子住,真是难啊。3月2日下午,我父母在我家吃完饭,回家了。四点多的时候,我母亲丁某某在门外喊我们,我和我媳妇赶紧出去,我母亲说快点吧,打起来了。我就知道我父亲王焕钧和王某某打起来了,就赶紧朝我父亲家跑。到我父亲家我直接进屋了,看见我父亲拿着电话站在东屋窗边,王某某躺在地上,眼睛有伤,身上脸上有血,已经不行了,里屋门口还有把斧子,炕沿根的地上还有一把菜刀,缝纫机下面的地上有一把铁锥子。我问我父亲怎么回事,我父亲说王某某拿斧子要砍他,让他用胳膊挡开了,我父亲顺手从炕上拿了把锥苞米用的铁锥子,扎到王某某眼睛了,扎倒后,从王某某衣服里掉出一把菜刀。这时我媳妇赵某也来了,我把我父亲拉出屋,他说他报警了,我又打了一次电话报警,随后你们公安机关就来了。我希望宽大处理我父亲,他是没法了,硬逼的。

4、证人赵某证言证实,王某某是我丈夫王某甲的弟弟,他和我老公公住一起,几乎每天喝酒不干活,无缘无故在家闹,砸东西,打骂我公公婆婆,要弄死他们。他早该死了,不够个人。3月2日下午,我公公婆婆在我家吃完饭,回家了。四点多的时候,我婆婆丁某某在门外喊我们,我和我丈夫赶紧出去,我婆婆说快点吧,打起来了,我们明白是我公公和王某某打起来了,我对象赶紧先跑过去了,我随后跟过去了。我到我公公家,我对象说人已经不行了,我看见王某某已经不动了,也没敢进屋,王某甲和王焕钧就打电话报警了,之后公安机关就来了。我听说王某某是我公公王焕钧用锥子给穿死的。

5、证人王某乙证言证实,王某某是我弟弟,他天天喝酒,不务正业,喝完酒就闹事,骂我父母,砸东西,把我父母的锅都给砸了,还偷着把我父母捡的柴禾给卖了,把我爸养的小狗用热水都给烫死了,还说这就是我爸的下场,他还和我们兄弟姐妹闹,有时还拿菜刀、斧子,都十来年了。3月2日下午5点左右,我听逄某某说我父亲王焕钧把我弟弟王某某打死了。

6、证人谢某某证言证实,王某某是我丈夫王某乙的弟弟,他被我公公王焕钧给打死了,他死了活该,我公公被他气的实在受不了才把他打死的。王某某和我公公他们住一起,他几乎每天喝酒,不干活,无缘无故在家闹,砸东西,经常打骂我公公婆婆,要弄死他们俩个,我公公婆婆躲着不敢回家,都十五六年了。

7、证人王某丙证言证实,王某某是我亲哥哥,2014年3月2日,他被我爹打死了。王某某十来年前媳妇跟别人跑了,就一直跟我爸妈住在一起,几乎每天喝酒,从来不干活,喝多酒了,就无缘无故的在家闹,砸东西,还骂我爸妈,有时候还动手打,我以前经常去管他,他打过我好几回,有一次差点拿凳子砸我头上,让别人给拉开了,平时我们给爸妈点钱,也都被王某某抢去花了,王某某打爹骂娘都是家常便饭,他骂我爸妈的话老难听了,这几年我爸妈被他吓得春节都没敢在家过,过春节的时候王某某天天在家喝酒,喝完酒就开始闹,我爸妈就上我另外的哥哥家躲着不敢回去。前几天王某某把我妈养的小狗给弄死了,他手掐着小狗往水缸里放,还让我爸看,让我爸老实点,不然就和这个小狗下场一样,我爸都被气的几次差点过去了。这次又在家无缘无故的闹事,我爸把他打死了,就是给我们家、给我们村除个祸害。

8、证人王某证言证实,王某某是我父亲,他对我爷爷奶奶不好,喝多了就闹,打骂我爷爷奶奶,还拿刀吓唬我爷爷奶奶,说要杀我爷爷奶奶,经常吓得他们不敢在家睡,就来我这住,连续几年,都不敢在家过年,村里没有不知道的,都折腾好几年了。我劝过他,但他不听我话。

9、证人逄某某证言证实,我和王某某是一个村的,村里的人平时看见他都躲得远远的,不敢和他交往,他根本不够叫人,这么多年了,经常打爹骂娘的,村里人都知道,我还碰见了好几回,有时候还动手。有一次,王某某喝完酒,把猎枪架在大墙上,要打死他爸王焕钧,我们好点给劝住了。这十来年,他基本上天天喝酒,喝完回家闹事,成家常便饭。老婆也跑了,就在他爹家吃住,也不干活,就连他爸平时上山捡的柴禾,准备冬天烧,他都给卖了换酒喝,我想让你们宽大处理王焕钧。

10、证人关某某证言证实,我和王某某是一个村的,听说他被他父亲王焕钧打死了。王某某对他父母一点也不好,喝完酒就闹事,打骂父母。年前,他喝完酒又打骂他父母,还砸东西,把他父母的锅都给砸了,他父母不敢在家住了,在我家住了两天。他兄弟姐妹都不管他,跟他没什么来往。

11、证人刘宾证言证实,我是新建村的村长,王焕钧把他儿子王某某打死了我知道。王某某根本就配不上当个人,十几年,我去了他家无数次,都是帮助王焕钧。王某某在家打爹骂娘,给王焕钧老俩口弄的都不想活了,我们村里出了老多次面了,帮助调解,都报过警。十来年前,王某某还拿猎枪要崩了王焕钧。王焕钧老俩口一天天东躲西藏的,有时候根本不敢回家,我们村的人基本上都不和王某某来往。之前王某某在家打他爸妈、砸东西,还有人去拉,后来因为去拉的人都受到了他的威胁,要打死这个炸死那个的,这几年就很少有人去帮忙了,村里人看着王某某都绕着走。他是我们村的一个祸害,他没事喝完酒就坐在小卖店说干死这个干死那个。

12、证人丁某乙证言证实,我和王某某是一个村的,今年腊月二十二的时候,我在王焕钧家唠嗑,王某某喝完酒拿着菜刀过来和王焕钧闹事,他用菜刀把里屋门玻璃打碎了,进屋就撵王焕钧老俩口走,不让他俩在屋里住,我把菜刀给抢下来了,后来警察就来了。王某某平时对王焕钧老俩口不太好,总喝酒,喝完酒就和王焕钧老俩口闹事,打骂王焕钧老俩口,村里人都知道。

13、证人蔡某某证言证实,我和王焕钧是一个村的,他儿子王某某平时喝完酒就打骂他父母,村里人基本都知道。今年正月的时候,王焕钧老俩口来我家,让我把我家的老房子租给他,说他儿子王某某总打骂他,要弄死他们老俩口,他们老俩口不敢在家住了,我就把老房子的钥匙给王焕钧了,因为老房子没有锅,屋子冷,王焕钧老俩口打算天暖和再来住。农历二月初二那天上午,王焕钧来把房钥匙还给我,说他二儿子和女儿不放心他们老俩口在这住。当天晚上,我就听说王焕钧把他儿子弄死了。

14、被害人王某某陈述,我知道因为我骂我父母,把他们那屋的锅、钟表、门玻璃都砸了,柜也撬坏了,还说要把我父母姐姐妹妹弄死的话,你们警察把我带到派出所。我媳妇刘某某和我离婚之后,想要回来跟我过,我父母姐姐妹妹都不同意,我就对他们有气,喝完酒就去我父母那屋闹事。我不对了,知道错了。

15、物证铁锥子、木棒、洗衣棒照片,证明被告人王焕钧打死王某某所用凶器遗留在现场的情况。

16、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王焕钧指认杀人现场情况。

17、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证明王某某被杀的现场情况。

18、尸体检验鉴定意见,证明王某某因蛛网膜下腔出血并胃肠破裂、腹腔积血死亡。蛛网膜下腔出血为主要死因,胃肠破裂、腹腔出血为辅助死因。

19、检查笔录,证明被告人王焕钧报案所用手机与派出所通话情况。

20、破案经过,证明被告人王焕钧打电话报案后,在案发现场等候公安民警。

21、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王焕钧出生日期。

22、保证书,证明被害人王某某被公安民警教育后,表示悔改。

23、关于王焕钧犯罪从轻处罚的请求,证明新建村委会及村民请求对王焕钧予以从轻处罚。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王焕钧及其辩护人均未提出异议。经查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供证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焕钧事先准备铁锥子,欲与其子王某某拼命,在用铁锥子刺倒王某某后,继续用木棒击打王某某,致王某某死亡。被告人王焕钧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但经查,被害人王某某平时好吃懒做,不务正业,长期打骂、威胁、欺压父母,使其父母多年来忍气吞声,有家不能回,父子之间积怨较深。春节前,被告人王焕钧被其子王某某打骂后,被迫离家,节后刚刚回到家,又遭到王某某辱骂,且在王某某携带斧子、菜刀来其屋内威胁的情况下,被告人王焕钧忍无可忍,多年的积怨终于爆发出来,抱着与亲生儿子王某某以命相抵的心态,将王某某杀死。故,本案系因家庭矛盾纠纷引发,被害人王某某具有重大过错,被告人王焕钧系出于义愤而起意杀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亦较小;被告人王焕钧杀人后,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民警,到案后,始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过,其行为符合自首条件,构成自首。且被告人王焕钧无前科劣迹,平时与邻里相处很好,年逾七十五周岁,系老年人犯罪,其行为得到了被害人王某某亲属的理解和谅解,同时也得到了村民同情,其对家中其他人及村民不具有人身危险性,没有再犯罪的可能。综合全案,依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被告人王焕钧予以从宽处罚。辩护人的辩护观点,符合本案事实,本院予以支持。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14)第十四次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焕钧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国军

代理审判员  聂振鹏

代理审判员  张海玲

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曹光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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