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刑更386号
罪犯杨永新,男,1979年9月18日生于吉林省长春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29日作出(2003)长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永新犯聚众斗殴、抢劫、非法持有毒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2000元。本院分别于2006年3月、2010年12月、2013年9月为杨永新减刑1年个6月、1年个7月、1年2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5年12月30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杨永新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5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永新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永新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高振洲
审判员 李大卓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