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刑更380号
罪犯肖雷,男,1982年6月15日生于吉林省蛟河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27日作出(2001)蛟刑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认定肖雷犯抢劫、故意伤害、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罚金2.5万元。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为肖雷减刑1年1个月;本院于2013年4月28日为肖雷减刑1年5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5年12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肖雷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5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肖雷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在本院审理期间,积极缴纳罚金1千元,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肖雷减去有期徒刑1年5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高振洲
审判员 李大卓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