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刑更390号
罪犯崔永奉,男,1963年6月11日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朝鲜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8日作出(2010)白山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认定崔永奉犯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罚金2万元。本院于2013年9月为崔永奉减刑1年9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5年12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崔永奉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4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崔永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该犯不是犯罪集团的主犯,考核积分符合减刑1年5个月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崔永奉减去有期徒刑1年5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高振洲
审判员 李大卓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