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刑更385号
罪犯历兆刚,男,1984年8月3日生于吉林省江源县,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10日作出(2007)江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认定历兆刚犯抢劫、强奸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10000.00元。本院分别于2011年4月、2013年9月为历兆刚减刑1年5个月、1年3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5年12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历兆刚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5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历兆刚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考核积分符合减刑1年6个月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历兆刚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李大卓
审判员 高振洲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