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四刑执字第282号
罪犯李荣,男,1958年6月31日出生,原住址吉林省磐石市,汉族,现在公主岭监狱服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21 日作出(2003)吉刑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认定李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将李荣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9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本院于2010年12月将李荣的有期徒刑刑罚减去1年8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5年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荣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8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荣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并可适当提高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荣减去有期徒刑1年8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高振洲
审判员 李大卓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刘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