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四刑执字第242号
罪犯韩鹏,男,1960年7月14日出生,原住址吉林省前郭县,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 年5月11日作出(1999)松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韩鹏犯故意杀人、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元。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将韩鹏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3年12月将韩鹏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6年。本院分别于2007年6月、2009年8月、2011年12月将韩鹏的有期徒刑刑罚减去1年7个月、1年5个月、1年8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5年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韩鹏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2年。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韩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韩鹏减去有期徒刑2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高振洲
审判员 李大卓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刘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