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吉龙减刑裁定书

2016-07-13 23:28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四刑执字第244号

罪犯王吉龙,男,1972年2月2日出生,原住址吉林省柳河县,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9月22日作出1999)通中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吉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2年5月将王吉龙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4年9月将王吉龙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6年。本院分别于2007年3月、2009年5月、2011年12月将王吉龙的有期徒刑刑罚减去1年10个月、1年8个月、2年。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5年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吉龙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2年。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吉龙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吉龙减去有期徒刑2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高振洲

审判员  李大卓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刘 丽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