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四刑执字第1186号
罪犯郭城,男,1951年12月6日出生,原住址吉林省长春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1日作出(2010)吉刑经终字第29号刑事裁定,认定郭城犯贪污、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没收个人财产90万元。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5年5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郭城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0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郭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郭城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高振洲
审判员 李大卓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