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德信减刑裁定书

2016-07-13 23:27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四刑执字第2261号

罪犯徐德信,男,1954年1月4日生于吉林省梅河口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19日作出(2002)吉高法刑经终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徐德信犯私分国有资产、贪污、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5万元和罚金2千元。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将徐徳信的刑期减为有期徒刑18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6年。本院分别于2008年8月、2010年8月、2013年4月将徐德信的有期徒刑刑罚减去1年4个月、1年5个月、1年1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5年10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徐德信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因 病,只能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0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德信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徐德信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张晓军

审判员  李大卓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刘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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