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治俊减刑裁定书

2016-07-13 23:27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四刑执字第2259号

罪犯王志俊,男,1954年5月24日生于吉林省抚松县,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日作出(2011)白山刑一终字第21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志俊犯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财产90万元。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5年10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志俊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1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志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志俊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张晓军

审判员  李大卓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刘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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