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四刑执字第2253号
罪犯刘武成,男,1961年4月19日生于吉林省公主岭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30日作出(2009)东刑公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武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本院于2012年12月28日为刘武成减刑1年7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5年10月19日提出对该罪犯刘武成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武成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武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武成减去有期徒刑1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张晓军
审判员 李大卓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刘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