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冯雷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3 23:27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刑更759号

罪犯冯雷,男,1979年12月7日生于吉林省松原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22日作出(2003)松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认定冯雷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5年12月将冯雷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8年12月将冯雷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8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6年。本院于2010年、2012年、2014年将冯雷的有期徒刑刑罚减去1年4个月、1年6个月、1年8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6年4月27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冯雷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7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冯雷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参加司法部“放飞梦想”活动并获奖。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1年8个月的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冯雷减去有期徒刑1年8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迟守平

审判员  安 琦

审判员  李大卓

二0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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