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四刑执字第2256号
罪犯苏达志,男,1964年8月26日生于天津市宁河县,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3日作出(2008)二中刑初中字第204号刑事判决,认定苏达志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故意伤害、赌博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20万元。本院于2013年4月为苏达志减刑1年6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5年10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苏达志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苏达志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在本院审理期间,积极缴纳罚金1万5千元,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苏达志减去有期徒刑1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张晓军
审判员 李大卓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刘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