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四刑执字第2001号
罪犯宫克雨,男,1988年7月5日生,蒙古族,原住址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现在吉林四平监狱服刑。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21日作出(2008)龙刑字第316号刑事判决,认定宫克雨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本院于2013年2月7日为罪犯宫克雨减刑1年10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四平监狱于2015年9月16日提出对该罪犯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宫克雨自入监以来,服从法律判决,遵守监规,无违纪行为,能够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政治、文化学习,考核积分312分,执行原判刑期超过二分之一以上,截止2015年10月8日余刑为2年零10天。该犯符合假释条件。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宫克雨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假释条件,可以假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宫克雨予以假释。
(假释考验期自2015年10月15日起至2017年10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高振洲
审判员 李大卓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