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韦益法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3 23:21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刑更988号

罪犯韦益法,男,1994年10月15日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壮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7日作出(2012)佛中法少刑初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韦益法犯抢劫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5000元。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7日为韦益法减刑7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6年4月27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韦益法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韦益法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在本院审理期间,积极缴纳罚金1千元,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韦益法减去有期徒刑1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迟守平

审判员  安 琦

审判员  李大卓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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