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刑更938号
罪犯姜继叶,男,1982年10月8日生于吉林省长春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4日作出(2008)宽刑初字第281号刑事判决,认定姜继叶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本院分别于2011年8月、2013年12月为姜继叶减刑1年5个月、1年2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6年4月27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姜继叶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5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姜继叶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在本院审理期间,积极缴纳罚金1万3千元,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并可适当提高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姜继叶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迟守平
审判员 安 琦
审判员 李大卓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