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四刑执字第2274号
罪犯杨吉平,男,1961年1月29日生于吉林省吉林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15日作出(2004)吉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吉平犯抢劫、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73000元。本院于2010年4月为杨吉平减刑1年3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5年11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杨吉平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1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吉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吉平减去有期徒刑1年1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张晓军
审判员 李大卓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刘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