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颖峰减刑裁定书

2016-07-13 23:21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四刑执字第2251号

罪犯崔颖峰,男,1970年8月10日生于吉林省长春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4日作出(2012)长刑二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崔颖峰因贪污、挪用公款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9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5年10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崔颖峰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崔颖峰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在本院审理期间,积极缴纳罚金3千元,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崔颖峰减去有期徒刑1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张晓军

审判员  李大卓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刘 丽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