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重贵减刑裁定书

2016-07-13 23:21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四刑执字第2279号

罪犯周重贵,男,1956年3月27日生于四川省金堂县,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9日作出(2008)吉刑一终字第60号刑事判决,认定周重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将周重贵的刑期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2年10月将周重贵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5年11月6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周重贵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3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重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对罪犯周重贵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

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张晓军

审判员  李大卓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刘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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