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四刑执字第2247号
罪犯李玉东,男,1965年2月4日生于吉林省白山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7日作出(2011)白山刑二终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李玉东犯参加黑社会组织、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罪、盗伐林木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1万元。本院于2014年8月为李玉东减刑3年9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5年10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玉东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 11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玉东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缴纳罚金5千元,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并可适当提高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玉东减去余刑11个月零12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李大卓
审判员 张晓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刘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