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四刑执字第1974号
罪犯刘丙君,男,1962年1月10日生于吉林省扶余县,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14日作出(2001)松刑初字第 5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刘丙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将刘丙君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本院分别于2005年12月、2008年8月、2012年4月、2013年12月将刘丙君的有期徒刑刑罚减去1年6个月、1年7个月、1年6个月、1年5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5年9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丙君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余刑1年11天。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丙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丙君减去余刑11个月零22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李大卓
审判员 高振洲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