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刑更729号
罪犯杜世军,男,1982年7月5日生于吉林省公主岭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24日作出(2003)四刑初字第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杜世军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20000元。吉林市省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将杜世军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6年。本院分别于2010年4月、2011年12月、2013年12月将杜世军的有期徒刑刑罚减去1年6个月、1年6个月、1年10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6年4月27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杜世军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8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杜世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并在本院审理期间,积极缴纳罚金6千元,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不属于犯罪集团主犯,符合减1年11个月条件,可以减刑并可适当提高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杜世军减去有期徒刑1年11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迟守平
审判员 李大卓
审判员 安 琦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