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刑更1028号
罪犯孙成金,男,1975年3月7日生于吉林省前郭县,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5日作出(2011)前刑初字第1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孙成金犯强奸(犯罪预备)、故意伤害(致死)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6个月,并附带民事赔偿180774.05元。本院于2013年、2015年为孙成金减刑10个月、11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6年4月27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孙成金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1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孙成金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孙成金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迟守平
审判员 安 琦
审判员 李大卓
二0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