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孙成金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3 23:09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刑更1028号

罪犯孙成金,男,1975年3月7日生于吉林省前郭县,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5日作出(2011)前刑初字第1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孙成金犯强奸(犯罪预备)、故意伤害(致死)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6个月,并附带民事赔偿180774.05元。本院于2013年、2015年为孙成金减刑10个月、11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6年4月27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孙成金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1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孙成金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孙成金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迟守平

审判员  安 琦

审判员  李大卓

二0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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