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刑更1026号
罪犯孙红伟,男,1975年10月9日生于吉林省松原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
吉林省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8日作出(2012)前刑初字第2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孙红伟犯盗窃、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00.00元。本院于2015年2月将孙红伟的有期徒刑刑罚减去9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6年4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孙红伟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1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孙红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但其有缴纳罚金能力却未执行罚金刑,应适当降低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孙红伟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迟守平
审判员 李大卓
审判员 安 琦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