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刑更1014号
罪犯孙小强,男,1990年9月28日生于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蒙古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4日作出(2014)通法刑初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孙小强犯抢劫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并处罚金5000元。 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6年4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孙小强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1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孙小强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在本院审理期间,积极缴纳罚金5千元,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孙小强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迟守平
审判员 李大卓
审判员 安 琦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