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卫建勋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3 23:08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刑更1046号

罪犯卫建勋,男,1993年5月2日生于吉林省公主岭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0日作出(2013)高刑终字第445号刑事裁定,认定卫建勋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6年4月27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卫建勋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9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卫建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卫建勋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迟守平

审判员  李大卓

审判员  安 琦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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