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刑更799号
罪犯樊晓纯,男,1971年1月10日生于吉林省白城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4日作出(2005)白中法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认定樊晓纯犯抢劫、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1万元。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为樊晓纯减为有期徒刑19年。本院分别于2010年、2012年、2014年将樊晓纯的有期徒刑刑罚减去1年4个月、 1年6个月、1年6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6年4月27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樊晓纯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6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樊晓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考核积分符合减刑1年7个月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樊晓纯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迟守平
审判员 安 琦
审判员 李大卓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