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刑更1038号
罪犯金成日,男, 1963年8月27日生于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朝鲜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1日作出(2011)白山刑二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金成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没收个人财产8万元。本院于2014年5月为金成日减刑10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6年4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金成日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0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金成日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不属于犯罪集团主犯,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金成日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迟守平
审判员 李大卓
审判员 安 琦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