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志民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3 23:06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刑更843号

罪犯王志民,男,1965年6月24日生于吉林省榆树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8日作出(2001)松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志民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16日将王志民的刑期减为有期徒刑18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6年。本院分别于2007年3月、2010年8月、2013年9月将王志民的有期徒刑刑罚减去1年3个月、1年4个月、1年5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6年4月27日提出对该罪犯王志民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志民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5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志民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志民减去有期徒刑1年5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迟守平

审判员  李大卓

审判员  安 琦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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