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刑更699号
罪犯史良,男,1982年4月10日生于吉林省公主岭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24日作出(2003)四刑初字第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史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0000元。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将史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6年。本院分别于2009年5月、2011年4月、2013年9月将史良的有期徒刑刑罚减去1年5个月、1年6个月、2年。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6年4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史良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10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史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在本院审理期间,积极缴纳罚金2千元,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不属于犯罪集团主犯,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史良减去有期徒刑1年11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迟守平
审判员 李大卓
审判员 安 琦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