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刑更1081号
罪犯苏波,男,1973年1月22日生于吉林省辉南县,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9月27日作出(1999)通中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认定苏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12日将苏波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22日将苏波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6年,本院分别于2007年9月、2011年4月、2013年12月将苏波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1年6个月、1年4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6年4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苏波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余刑。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苏波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苏波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迟守平
审判员 李大卓
审判员 安 琦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