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任成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3 23:05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刑更703号

罪犯任成,男,1984年5月27日生于吉林省镇赉县,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27日作出(2007)白中法刑初字第8号刑事裁定,认定任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将任成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本院分别于2012年4月、2014年5月将任成的有期徒刑刑罚减去有期徒刑1年10个月、1年8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6年4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任成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 1年10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任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考核积分符合减刑2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任成减去有期徒刑2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迟守平

审判员  李大卓

审判员  安 琦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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