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刑更928号
罪犯安颍超,男,1987年3月7日生于河南省临颍县,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31日作出(2011)惠阳法刑二初字第187号刑事判决,认定安颍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20000.00元。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4日为安颍超减刑8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6年4月27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6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安颍超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在本院审理期间,积极缴纳罚金6千元,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安颍超减去有期徒刑1年5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迟守平
审判员 安 琦
审判员 李大卓
二0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