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刑更544号
罪犯张铁杰,男,1966年8月27日生于吉林省洮南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 7月7日以(2010)白中法刑终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张铁杰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00000元。本院于2013年9月为张铁杰减刑1年8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6年2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铁杰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铁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在本院审理期间,积极缴纳罚金5千元,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铁杰减去有期徒刑1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高振洲
审判员 李大卓
二○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