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刑更549号
罪犯王浚沣,男,1981年10月16日生于吉林省长岭县,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4日作出(2011)乾刑初字第 108 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浚沣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持有枪支、故意伤害、妨害公务、盗伐林木、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5.2万元。本院于2013年12月为王浚沣减刑1年。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6年2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浚沣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浚沣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浚沣减去有期徒刑1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李大卓
审判员 高振洲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