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刑更864号
罪犯时贵东,男,1973年11月22日生于吉林省辽源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6日作出(2005)辽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时贵东犯贩卖毒品、骗取出境证件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100000.00元。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6日罪犯时贵东减为有期徒刑19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本院分别于2012年4月、2014年9月将时贵东减刑1年9个月、1年6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6年4月27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时贵东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4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时贵东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在本院审理期间,积极缴纳罚金4千元,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时贵东减去有期徒刑1年5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迟守平
审判员 安 琦
审判员 李大卓
二0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