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刑更1072号
罪犯赵雄,男,1960年1月15日生于吉林省松原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2月22日作出(1998)松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赵雄犯抢劫、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8000元。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将赵雄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本院分别于2005年12月、2008年12月、2015年6月将赵雄的有期徒刑刑罚减去1年6个月、1年7个月、1年6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6年4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赵雄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余刑。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雄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雄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迟守平
审判员 李大卓
审判员 安 琦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