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刑更543号
罪犯王大庆,男,1974年12月4日生于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县,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
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8日作出(2006)前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大庆犯诈骗、贷款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15万元。本院分别于2010年8月、2013年4月为王大庆减刑1年8个月、1年2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6年2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大庆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大庆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大庆减去有期徒刑1 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高振洲
审判员 李大卓
二○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