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刑更545号
罪犯蔡学成,男,1961年1月11日生于四川省岳池县,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8日作出(2007)渝一中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蔡学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强迫交易、偷税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1332000元。本院分别于2011年4月、2013年9月为蔡学成减刑1年8个月、1年9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6年2月25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蔡学成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蔡学成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在本院审理期间,积极缴纳罚金1万元,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蔡学成减去有期徒刑1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高振洲
审判员 李大卓
二○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