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刑更551号
罪犯孙守忠,男,1956年8月25日生于黑龙江省尚志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07月15日作出(2004)长刑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认定孙守忠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将孙守忠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本院于2008年8月将孙守忠的有期徒刑刑罚减去1年8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6年2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孙守忠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孙守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在本院审理期间,积极缴纳罚金5千元,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孙守忠减去有期徒刑1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李大卓
审判员 高振洲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