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崔春辉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3 23:03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刑更649号

罪犯崔春辉,男,1964年4月10日生于吉林省四平市,汉族,现在四平市英城监狱服刑。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2014)西刑公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认定崔春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刑期自2013年10月24日起至2019年4月23日止。执行机关四平市英城监狱于2016年4月14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崔春辉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崔春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在本院审理期间,积极缴纳罚金5千元,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崔春辉减去有期徒刑1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迟守平

审判员  李大卓

审判员  安 琦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丽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