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刑更866号
罪犯王琪,男,1979年7月26日生于吉林省临江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8月16日作出(2000)吉刑终字第2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琪犯故意杀人、抢劫罪,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000.00元。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2005年9月将王琪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本院分别于2008年4月、2010年12月、2012年12月、2014年9月将王琪减刑1年7个月、1年4个月、1年5个月、1年5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6年4月27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琪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4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琪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琪减去有期徒刑1年5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迟守平
审判员 安 琦
审判员 李大卓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