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刑更552 号
罪犯田诚,男,1973年3月2日生于吉林省吉林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24日作出(2002)吉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认定田诚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抢劫、非法拘禁、盗窃、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罚金人民币70000元 。本院分别于2005年12月、2007年12月、2012年4月为田诚减刑1年6个月、1年3个月、1年6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6年2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田诚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1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田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在本院审理期间,积极缴纳罚金1千元,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田诚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李大卓
审判员 高振洲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丽
